松阳县四都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松阳县四都乡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区域:松阳县四都乡
行政执法领域:乡镇行政管理
监督举报地址:松阳县四都乡下包村1号
邮编:3234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8879137
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权力清单: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street/list/listdetile.do?type=0&adcode=331124205000&webid=544
(进入上述网页后,点击权力事项,可以查询对应的执法依据)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
附件1.松阳县司法局关于松阳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doc
<ol list-paddinglef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style="width: 1313.77px; white-space: normal;">
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见附件2
四、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名单
无
五、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3
六、职责权限
(一)加强公共管理。推进区域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实施综合管理,落实辖区内集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等职责。领导基层自治工作,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二)加强公共安全。负责辖区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监管,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做好安全生产、防汛、防火、防疫、气象灾害防御、食品药品安全等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加强全科网格建设,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辖区社会矛盾,维护安全稳定。
(三)加强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人力社保、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相关政策。落实基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群众办事一次办结机制,推进乡便民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行政执法程序
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无。
九、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申请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松阳县四都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松阳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2019年第一批法定行政执法机构)
单位名称
地 址
举报投诉电话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12345
松阳县保密局
松阳西屏街道县府前街1号
8063200
松阳县档案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环城西路121号
8805826
松阳县统计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环城西路113号
12345
松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松阳西屏街道县府前街1号
12345
松阳县司法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府前街5号
12345
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松阳西屏街道县新华路58号
12345
松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白露岭29号
12345
松阳县教育局
松阳县水南街道南环路191--1号
12345
松阳县科学技术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白露岭5号
12345
松阳县水利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34号
12345
松阳县林业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白露岭30号
12345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长松路258号
12345
松阳县交通运输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76号
12345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松阳县西屏镇公园9号
12345
松阳县民政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慧明小区1号
12345
松阳县审计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40号
12345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环城西路95号
12345
松阳县经济商务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39号
12345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35号
12345
松阳县公安局
松阳县水南街道南环路112号
110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12345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2号
12345
松阳县应急管理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48号
12345
松阳县新闻出版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府前街1号
12345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长松东路19号
12345
松阳县医疗保障局
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18号
12345
松阳县西屏街道办事处
松阳县太平坊路139号
12345
松阳县水南街道办事处
松阳县水南街道水南村康庄路33号
8807023
松阳望松街道办事处
松阳县望松街道希望路95号
0578-8906271
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
松阳县古市镇溪边路23号
12345
松阳大东坝镇人民政府
松阳县大东坝镇府前路3号
12345
松阳县新兴镇人民政府
松阳县新兴镇横溪小集镇28号
0578-8805300
松阳县象溪镇人民政府
松阳县象溪镇镇北路62号
0578-8091131
松阳县玉岩镇人民政府
松阳县玉岩镇小学路1号
0578-8098113
松阳县赤寿乡人民政府
松阳县赤寿乡赤岸村1号
12345
松阳县枫坪乡人民政府
松阳县枫坪乡枫坪村项庄188号
0578—8093001
松阳县三都乡人民政府
松阳县三都乡里庄村1号
12345
松阳县四都乡人民政府
松阳县四都乡下包村1号
0578-8879137
松阳县裕溪乡人民政府
松阳县裕溪乡裕溪村金村圩1号
0578-8094039
松阳县斋坛乡人民政府
松阳县斋坛乡斋坛村中心街1号
12345
松阳县樟溪乡人民政府
松阳县樟溪乡肖周村88号
0578-8803359
松阳县竹源乡人民政府
松阳县竹源乡小竹溪村仓古基1号
0578-8918033
松阳县叶村乡人民政府
松阳县叶村乡河头村2区1号
12345
松阳县板桥乡人民政府
松阳县板桥畲族乡板桥村振兴路1号
0578-8092011
松阳县安民乡人民政府
松阳县安民乡大潘坑村39号
12345
附件2
松阳县四都乡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备注
1
朱新权
11110897070
2
吴昊东
11110897013
3
张佩霞
11110897038
4
洪美娣
11110897140
5
叶楠
11110897138
6
刘斌
11110897191
7
叶琳
11110897210
8
翟羽洁
11110897177
9
泮冬梅
11110897215
10
张玲燕
11110897231
2023换证
11
鲍朝火
11110897243
2023取证
12
金新林
11110897245
2023取证
13
何亮伟
11110897244
2023取证
14
毛伟明
11110897242
2023取证
15
郑广达
11110897241
2023取证
附件3
松阳县四都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本乡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执法的资格,应当在本乡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第四条 政工科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录、政审、合同签订、岗前培训、调配、辞退,及相关劳资、人事和考核工作,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薪酬水平,应当与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原则上通过招考方式录用。
根据审批的名额和本乡用工需求,经乡党组决定,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聘信息,通过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择优聘用。
聘用方案应当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聘用方案应当包含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数量、基本要求、工作要求等内容。
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原则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本乡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行政执法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九条 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与本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依法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身份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区域、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必须纳入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经在线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辅助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监督科应当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可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将证件和相关装备等交回原单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翻译等纯技术性工作;
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性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删除、篡改或者扩散相关内部资料、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投诉举报记录等;
(三)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四)索取或者收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相应待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依法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擅自解除劳动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
(二)服从管理,听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指挥;
(三)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范;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政工科、所在科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条 政工科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档案资料管理,建立用工台账等基本信息,同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培训合格的,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本乡应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政工科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解聘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言语,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等符合合同约定解聘情形的。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