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编号:2023第7号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3-17656     发布机构:松阳县人民政府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7 08: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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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4日作出的浙土审〔2023〕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四都流域农田生态修复与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松阳县四都流域农田生态修复与提升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四都乡下包村集体土地面积为0.0025公顷,其中林地0.0025公顷。

望松街道西河村集体土地面积为9.6941公顷,其中园地1.3688公顷,林地8.21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15公顷,其他土地0.0042公顷。

西屏街道新华村集体土地面积为5.3803公顷,其中耕地0.7091公顷,园地1.6641公顷,林地2.8807公顷,其他土地0.1215公顷,建设用地0.0049公顷。

西屏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面积为2.5069公顷,其中园地0.4431公顷,林地0.000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386公顷,建设用地1.5394公顷,未利用地0.283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松政办发〔2020〕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公布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指导中心〔202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松征收指导中心〔202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审〔2023〕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四都流域农田生态修复与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由松阳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8078803  监督电话:0578-8060482

附件:项目用地红线图.pdf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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