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业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7,法定代表人吴利鸿,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云峰街道工业园区**区块*****地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水南街道大竹溪新村南侧田地时,发现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浙KF6655)正在倾倒污泥,另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浙KF3266)正停在一旁准备倾倒污泥。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安排驾驶员于2022年3月21日至3月22日期间共往松阳县水南街道大竹溪新村南侧田地倾倒了29车污泥,每车污泥20立方米。该污泥为浙江鸿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机制砂生产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压滤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浙江鸿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付给你单位每车污泥300元,共获利87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3日、27日各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鸿业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鸿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格;
2.2023年3月22日-27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证明吴利鸿、杨**、毛**、李**、杨**、叶**的身份;2023年3月22日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1份,证明驾驶员朱**的身份;
3.2023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杨**驾驶货车倾倒污泥,另有一辆货车停在一旁准备倾倒污泥的情况;
4.2023年3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车牌号为浙KF6655的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往水南街道大竹溪新村南侧田地倾倒污泥,车牌号为浙KF3266的重型自卸货车停在一旁准备倾倒污泥的情况;2023年3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倾倒在大竹溪新村南侧田地污泥的原堆放位置的情况;
5.2023年3月22日至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7份,证明3月21日至22日,浙江鸿业物流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从浙江鸿业建材有限公司运输污泥,并倾倒在水南街道大竹溪新村南侧田地的情况;
6.2023年3月27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80万立方米建筑砂石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80万立方米建筑砂石料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各一份,证明浙江鸿业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压滤污泥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苏亚平、王凯、上官一琥、周潘彬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松)罚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3月2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松)责改〔2023〕2号,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3)裁量结果,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柒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 户名: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账号:3662628930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丽中法〔2021〕139 号)文件)。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