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决定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农村公共建设用地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18〕49号)。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