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理办法
(1999年3月3日松阳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5日松阳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1年9月2日松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需要,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及时、依法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信访人,是指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人大常委会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来信来访受理后,视情分别转交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参与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一名领导分管,办公室为主负责。办公室信访科是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事机构,在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及时拆收来信,热情接待来访,统一负责来信来访的受理; (二)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浙江省信访条例》收集、反映情况,提供决策依据; (三)按照处理程序,具体承办信访件的批转、交办、办结、归档等事宜; (四)单独或参与各工作委员会有关信访件的处理; (五)协同“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部门进行有关信访件的处理; (六)组织协调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接待日的来信来访以及上级人大交办信访件的处理; (七)执行信访条例,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信访科拆阅来信,接待来访后,统一记入“来信来访登记簿”。 第六条 由信访科根据来信来访内容和反映问题的性质进行分类,并转交相关工作委员会处理。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大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五)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认为不适当的问题,以及违背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 (六)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案件以及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要求; (七)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八)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九)上级批转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处 理 第八条 信访科根据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阅批或各工作委员会的处理意见,进行分类处理: (一)转交办理。信访科填写信访处理单转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二)直接办理。信访科提出办理意见,办公室协调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三)协同办理。信访科提出办理意见,办公室协调,由信访科同相关工作委员会处理。 (四)督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或相关工作委员会的处理意见,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查处并反馈意见的,信访科必须在限时内督促承办单位上报办理结果。
第四章 办 结 第九条 (一)按时办结。一般批转的信访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作出明确答复;需要直接调查处理或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信访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上级机关责成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毕,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当事人和上级机关说明事由。 (二)凡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件,对当事人的复函稿须经常委会相关分管主任审核并复制存档。 (三)信访科每月对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排队和资料的整理归档;每个月向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领导汇报一次,特殊情况及时汇报;每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一次;每半年办公室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一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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