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28_1/2023-1668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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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卫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文号: | 松卫〔2023〕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67-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全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结合《松阳县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20〕57号),参照《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丽委办发〔2022〕29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拟定了《松阳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补助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教育局
2023年3月27日
松阳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补助政策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结合《松阳县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20〕57号),参照《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丽委办发〔2022〕2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一、完善支持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各乡镇(街道)新建社区按照每千人10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未满足托位标准设置的待建、在建和已建成社区要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采用独办、联办或与社区合办等形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0-6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创新管理改革,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周岁幼儿。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母婴设施建设,推进母婴设施供给主体多元化。
二、对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并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后投入运营的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托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200元/人/月、托小班300元/人/月、乳儿班500 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三、幼儿园增设托班并在“托育机构管理系统”平台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每托位按照同级公办幼儿园(3—6岁)幼儿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公办幼儿园办托班的经批准的非在编专任教师、保育员工资待遇参照公办幼儿园相应教职工待遇标准予以保障;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每托位实际建设(改造)费用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度增班实际投入资金额,实际招收入托的按2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四、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的,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
该补助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1.(正式文件)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松阳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补助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