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我县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提升避灾安置场所有效覆盖率,根据《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任务的通知》(丽应急〔2023〕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下达2023年全县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任务数24个,为推进该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按照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要求,统筹考虑地理环境状况、灾害发生规律、人口分布特点、公共资源条件等因素,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建设要求
严格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158-2021)要求,实施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
1.建设规模: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由容纳受灾群众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建设规范以服务责任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基准核定,规划安置人口数不宜低于常住人口数的10%,人均有效避灾面积不宜低于3m2。
2.功能设置:避灾安置场所应兼顾平时使用和灾时避灾、救灾、临时指挥的功能。避灾安置场所宜分设男女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救灾物资储备室、卫生间等。男、女休息室在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家庭或性别进行区分安置。
3.设施配置:避灾安置场所应有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供存放救灾物资;应有完善的给水、照明、通讯设施,并配置至少1个视频监控设备。
4.物资储备: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应合理确定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满足灾害救助和应急指挥所需物资的储备和管理需要。并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账等内容。救灾物资入库、保管、使用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具体储备、种类、数量等要求详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158-2021)。
5.管理要求:避灾安置场所实行属地管理,产权单位协助配合日常维护管理。避灾安置场所权属单位应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工作,签订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使用协议,指定专人配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和避灾设施安全。
三、实施计划
1.3月中旬前,下达年度建设任务数。
2.3月底前,完成避灾安置场所拟建点位的安全评估和房屋鉴定,完成项目前期准备。
3.5月底前,完成避灾安置场所空调、热水器、货架等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完成可视化建设,按要求配备必须的救灾物资,达到验收条件。
4.6月中旬前,组织开展避灾安置场所验收,并指导录入《浙江省减灾救灾信息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长效化运作、全覆盖保障”要求,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建设计划,明确责任领导、联络员,做到早对接、早落实。避灾安置场所需配备的救灾物资和可视化(视频监控)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采购,除统一采购外的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资金将下达至所在行政村。
(二)强化督查考核。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进度和可视化在线率情况将纳入“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过程性考核”,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158-2021),围绕“5月底前完成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时间要求,既保证质量又抢抓进度,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三)强化维护管理。要加强避灾安置场所日常管理,明确管理人员,熟悉有关制度和预案,每月对场所内设备设施、视频监控和救灾物资进行检查维护,在记录本上做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