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6420_6/2023-16481     发布机构:松阳县司法局     来源:松阳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09: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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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4号)、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办发〔2020〕5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等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县司法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松阳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第二条第二款: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

3.《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补助经费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第三条: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误工补贴给予补助,并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第十五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95号)要求和本办法精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4.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第十四条: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专职调解员聘用、政府购买调解服务、调解员培训、“以奖代补”等调解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每年适度调整。调解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

6.《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松委办发〔2020〕50号)第二十三条:加强调解工作经费支出与管理。专职调解员聘用、政府购买调解服务、调解员培训、“以奖代补”等调解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每年适度调整。调解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司法局共同管理。

三、主要内容

《松阳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主要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范围、补助原则、案件分类和补助标准、“以奖代补”发放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一)“以奖代补”经费。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是指省财政用于欠发达地区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经费和县财政配套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经费两项总和。补助对象为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非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非事业人员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删除了“公职人员退休返聘的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员调解的案件适当给予以奖代补奖励”的表述。通过补助对象发放范围的调整,将使得以奖代补发放更具公平性。

(二)补助原则。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用于各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补贴,采取按调解矛盾纠纷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以件补助”的方式,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矛盾纠纷案件按“谁调解,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补助。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符合规范要求”,每成功调解一件案件予以相应的补助。

根据“一案一补”的原则,不属于同一调委会的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的一件矛盾纠纷,按一件计;同一矛盾纠纷多次进行调解的案件,按一件计,且由最后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员享领;同一矛盾纠纷涉及多个当事人的调解案件,按一件计算。

(三)案件分类及补助标准。矛盾纠纷案件按纠纷调解难易程度、涉案金额大小、社会影响大小和调解规范化程度等分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等四类。

为鼓励村(社)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重点提高了简易矛盾纠纷补贴,标准从原先的30元/件提高至50元/件,调整幅度为67%;同时对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进行了适当提高,分别为一般纠纷补助由原来的150元/件提高为200元/件 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补助由原来的300/件提高为400元/件重特大矛盾纠纷由原来的600元/件提高为700元/件。

(四)审核发放程序。建立调解案件逐级审核制度,规范以奖代补发放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的发放机制

各调委会严禁在申报调解案件时弄虚作假,对一案多报、虚报案件,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助资金和取消该乡镇(街道)、村(社区)当年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外,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相关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51日起施行,2023年度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松阳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松财行〔2016〕2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松阳县司法局

咨询电话:0578-8817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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