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20_6/2023-16478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松阳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30 |
文号: | 松司〔2023〕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11-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不断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规范和加强我县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序推进。现将《松阳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司法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
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松委办发〔2020〕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全县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非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非事业编制身份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二、补助原则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人民调解案件按“谁调解,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补助。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符合规范要求”,每成功调解一件案件予以相应的补助。
根据“一案一补”的原则,不属于同一调委会的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的一件矛盾纠纷,按一件计;同一矛盾纠纷多次进行调解的案件,按一件计,且由最后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员享受补助;同一矛盾纠纷涉及多个当事人的调解案件,按一件计算。
三、案件分类
矛盾纠纷案件按纠纷调解难易程度、涉案金额大小、社会影响大小和调解规范化程度,划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等四类。
(一)简易矛盾纠纷,是指法律关系单一、案情简单,调处后达成口头协议,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簿》,登记在册的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案情相对清楚,达成书面协议的纠纷。
1.纠纷当事人一方不满5人的;
2.协议达成金额不满10万元的矛盾纠纷;
3.其他事实清楚、案情一般的矛盾纠纷。
(三)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是指权利义务关系复杂、调解周期较长的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一方在5人及以上且案情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2.协议达成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且案情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3.跨乡镇(街道)或部门单位且影响较大等矛盾纠纷;
4.其他被认定为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四)重特大矛盾纠纷,是指涉及亡人、涉及面广、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群体性的、历史遗留性问题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疑难复杂纠纷。
1.非正常死亡的矛盾纠纷;
2.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3.在本县(市、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当事人一方在20人及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县级以上政府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5.其他被认定为重特大纠纷。
重特大矛盾纠纷案件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填报《重特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经属地司法所或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主管部门审核(需加盖公章)后于次月10日前,连同书面案件材料一起报县司法局核定。
四、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所有矛盾纠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录入规范性要求及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
(一)简易矛盾纠纷。调处后达成口头协议,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簿》,登记在册的纠纷,每件补助5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卷宗文书制作规范完整(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形成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并登记在册的纠纷,每件补助200元。
(三)疑难矛盾纠纷。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卷宗文书制作规范完整(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等内容),形成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并登记在册的纠纷,每件补助400元。
(四)重特大矛盾纠纷。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卷宗文书制作规范完整(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等内容),形成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并登记在册的纠纷,每件补助700元。
五、考核有关程序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经费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各人民调解组织申报补助的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并将人民调解案件卷宗、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簿、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目录等资料报属地司法所。各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呈报卷宗材料进行初审,要求台账齐全、规范,数量准确,人、案一致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目录等材料经司法所审核(需加盖公章)后,报县司法局核定。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案件进行登记、审核、存档备查,并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报县司法局。最终县司法局负责核准确认后,拨付补助经费。
各调委会严禁在申报调解案件时弄虚作假,对一案多报、虚报案件,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助资金和取消该乡镇(街道)、村(社区)当年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外,在全县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度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松阳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松财行〔2016〕269号)文件同时废止。
松阳县司法局办公室 2023年 3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