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9_x/2023-16475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3-31 08:53:01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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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松阳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7

 松阳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计划目标如期完成和政策绩效充分发挥,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各相关部门、乡镇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高效协同管理机制。县区域协调办负责区域协调项目进度统计、进度督查、报账资料审核、资料档案管理,牵头组织项目调整审核、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着重做好与省财政厅的工作对接。负责资金拨付审核,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审计、督查、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项目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切实加快区域协调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区域协调项目顺利实施,对区域协调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负责。乡镇街道全力配合责任单位组织区域协调项目实施。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报账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可采用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

第六条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征用款和拆迁补助、各级行政事业机构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福利补助等,以及其他与省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计划编制。各项目责任单位每年3月底前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细化编制当年度区域协调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县财政局初核,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优化完善。

第八条项目公示。各项目责任单位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公开公告公示制,在项目实施地张榜公示和在松阳县政府网进行公开公示。公示公告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内容、规模、期限、项目安排资金计划、来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主动接受全社会监督,提高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项目计划落实。除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原则上当年5月底前项目责任单位须与财政局联发当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下达文件。资金安排计划下达流程:由项目责任单位填写《松阳县区域协调资金二次分配审批单》,并附资金分配依据和明细表,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由项目责任单位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政府投资类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流程管理。

第十条项目实施。项目确定后,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做到项目资金不留缺口,并按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属于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应按相应规定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工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调整。各区域协调项目原则上按照已报省财政厅备案的《松阳县2020-2022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不可控因素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分配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联合县区域协调办与县财政局,完成项目调整审批程序并报浙江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区域协调办根据区域协调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区域协调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各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报账。各项目责任单位在拨付区域协调资金前,应及时向县区域协调办提交相应的报账资料:《松阳县区域协调资金支付审批表》、资金使用证明材料等,资料通过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台帐和项目档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督查。县区域协调办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并进行排名和通报。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不能按期开工的,给予通报和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各项目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并配合县区域协调办及各级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各项目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强化区域协调资金的绩效管理,严格落实“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要求,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各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考核,对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区域协调项目建设结束时止。

第二十条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1.松阳县区域协调项目调整审批表

2.松阳县区域协调资金二次分配审批单

3.松阳县区域协调资金支付审批表

4.松阳县区域协调项目资金拨付报账材料

附件1

松阳县区域协调项目调整审批表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

原资金安排年度

需调整区域协调资金(万元)

(万元)

项目调整原因

项目调整方案

项目责任单位意见

                     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县区域协调办审核意见

项目调整方案符合区域协调资金使用要求,建议予以调整。

                                    (盖章)

     

参会人员签字

县领导审批意见

附件2

松阳县区域协调资金二次分配审批单

申请分配单位

资金分配内容名称

分配资金来源

20XX年度省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本次分配资金总额(万元)

分配依据

资金分配

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                 

分管领导:

局长: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局长:

分管副县长意见

分管财政副县长

意见

县长意见

附具体资金分配明细表一同报批。有详细说明作为附件上报

注:分配内容:是指分配专项资金的名称;分配依据:是指上级文件和预算文件的文号。

附件3

松阳县区域协调资金支付审批表

申请时间: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区域协调资金补助计划(万元)

本期申请资金(万元)

本期核定拨付(万元)

原始凭证

凭证名称

凭证数量(张)

凭证号码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盖章)

                          

科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项目主管责任单位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初核意见:

复核意见:

审批意见:

   区域协调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备注

附件4

松阳县区域协调项目资金拨付报账材料

各区域协调项目在开展区域协调资金拨付时应提供以下报账材料:

1.工程类项目:1)项目招投标相关材料;(2)项目(建设施工)合同;(3)未完工项目提供项目进度表,有监理的项目还需提供监理确认书;完工项目提供项目验收表;(4)税务发票;(5)项目完工提供结算审核材料;(6)项目进度对比照片;(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货物服务类项目:1)支出明细表;(2)中标确认书或政府采购确认书;(3)合同或协议;(4)货物接收清单或项目验收材料;(5)税务发票;(6)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3.以奖代补项目:1)支出明细表;(2)以奖代补资金发放清单;(3)获得以奖代补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认证、称号等文件证书复印件、投资支出清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项目验收单等;(4)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4.其他项目:如对个人的补助、技能培训、组织建立、宣传营销等:(1)支出明细表;(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资料,如补助清单、税务发票、合同、项目验收表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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