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增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能力,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2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3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县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4一般(IV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IV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风险分析
我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装卸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其中不锈钢行业企业数量居前,是我县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的对象。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事故风险。我县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经营场所呈现分散化、简易化,企业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高,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落实,是事故易发群体。
4应急组织体系
全县生产安全应急组织体系由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县安委办(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县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等组成。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4.1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是全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向县委和市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秘书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特殊情况如相关领导不在松阳时,由总指挥指定相关负责人接替指挥。
4.2县安委办(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安委办(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负责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安委办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安委办(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和指示,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参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研判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3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安委会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划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县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2.县发改局: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进行调配。
3.县经商局: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做好重点物资生产工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配合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协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5.县民政局: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6.县财政局:负责将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
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做好县级处置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 输保障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事故伤员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制订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做好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制订事故现场相关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12.县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3.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4.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1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6.县水利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水务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以及事故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预警工作。
本预案中未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县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和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长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
4.5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收集、 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2.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大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控制危险源及伤员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清理、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迁移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以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通信、电力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县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由县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
9.善后安抚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担任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经商局、县总工会、事发单位为成员单位。 负责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等善后工作。
4.6应急救援专家组
县安委办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4.7县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8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属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5预防与预警
5.1预防机制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管理;对重点防护目标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 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控措施,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5.2预警行动
县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县安委办及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准备:
1.工贸企业发生意外停电停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
2.发生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突发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3.发生恐怖袭击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4.其他可能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5.3预警发布
县安委办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 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县安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IV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IV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5.4预警解除
当风险已经解除,县安委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响应,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和事故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
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3.迅速拨打110报警,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过社会联动应急平台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县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 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分析评估事故危害程度,达到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6.2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县级应急响应分为IV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县政府可制定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启动IV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县安委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力量组织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县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事故有关信息。
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安委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县安委办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县政府按照市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市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4.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I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县安委办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县政府按照国务院、省市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市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6.3信息发布
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应在省安委会的指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新闻舆论组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工作宣传报道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财产损失、救援进展、事故区域交通管制、事故影响范围、次生与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等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情况。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4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工作自动终止;事发地县政府负责终止IV级应急响应。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7.2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工作。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要总结评估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编制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县安委会。县安委会组织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7.3恢复重建
县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因事故受损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相关合同,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事故级别,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1应急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与考核,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队伍结构。
8.2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并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8.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规定保障。
8.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8.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落实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8.6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县经商局要及时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8.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8.8科技支撑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9预案管理
9.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三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有关部门和各镇(乡)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9.2宣传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9.3预案演练
县安委会每二年至少组织1次配套预案的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日常管理。
9.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