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切身利益,切实推动我县城镇保障性公共租赁货币补贴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高效运转。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松阳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标准》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加快构建本县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中央、省委巡视反馈在宁波、温州、丽水多个地市查出有违规享受保障房的情况,应省、市要求推进政策制度漏洞,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巡视反馈问题重复发生。我县要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对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机制,信息共享及动态监管机制,特出台新的《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22〕15 号),在此前提下,补贴标准也有相应的改变。
二、《标准》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标准》(住建部令第1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 号)
3.《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4 号)
4.《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22〕15 号)
5.《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 号)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标准》涉及的主要内容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经济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具体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租赁补贴对象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是指主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除外)。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35 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年满18 周岁,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经济标准
1.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1)户口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规划区(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5 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相关政策,家庭成员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或现有的人均住房面积未超过18 平方米;
(3)经济条件: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即不高于28224.6 元(2021 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47041 元/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即28224.6 元-47041 元。
2.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除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外)常住户籍或持有松阳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5 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相关政策,家庭成员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3)经济及其他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不高于47041 元。申请人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 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本县连续缴纳6 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须持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者持有松阳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5 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相关政策,家庭成员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3)经济及其他条件:新就业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不高于47041 元。申请人应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大学生毕业后无待业或失业相关证明的,视为毕业当月起就业);申请人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 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本县连续缴纳6 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低收入家庭无汽车。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购有汽车的初始价值不得超过10 万元或不得拥有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 万元(含)。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4.6 万。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1.家庭成员2 人及以下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36 ㎡。
2.家庭成员3 人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54 ㎡。
3.家庭成员4 人及以上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60 ㎡。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其现住房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按每月每平方米5.5 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其中低保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6.5 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按每月每平方米3.5 元(注:约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助标准的60%计算)标准发放货币补贴。
四、《标准》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一)社会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
社会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从之前的都要缴存变为只需要缴存其中一项,且从需要连续缴纳12个月变为只需连续缴纳6个月。
(二)人均货币财产要求
从无人均货币财产要求变为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符合规定标准的准入条件。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叶晓
咨询方式:0578-8807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