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纪要
索引号: 00266429_x/2023-14548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3-20 09:07:03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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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纪要

松农发〔2023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2023年3月2日晚,在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县府办副主任舒皓主持召开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县农业农村局颜雪玲、朱利振、潘昌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傅源峰、蔡建飞,建设局董丽雯,西屏街道周方波、望松街道谢筱俊、古市镇留韶峰、大东坝镇余斌、斋坛乡潘长国等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表单修订等工作。现将会议研究的主要议题和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方案》附件(以下简称附件)修订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印发以来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表单修改建议方案。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方案》相关表单进行修订。一是《方案》附件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取消村民小组意见栏。二是附件8:“一户一宅”资格调查报告替换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联合审查意见表。三是附件1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中批准房基占地面积和实际房基占地面积修改为批准建筑面积和实际建筑面积。验收人员意见修改为验收综合意见,备注栏增加:验收人员应至少包括乡镇审批人员、自然资源所、建局工作人员、村干部等,附竣工房屋前后立面照片。四是增加附件旧房处置证明、联合公示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审批表。在农户申请流转时,将同步审查农户“一户一宅”情况,填写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农房)流转审批表。

二、关于工作有效衔接事宜

会议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乡镇(街道)已审批的历史办件,在2023年4月30日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2023年5月1日后,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审批表单完成审批,各乡镇(街道)要尽快办结历史办件。2022年12月31日前(含)已完成联合审查,但未审批的办件,为方便群众办事,联合审查之后表单按《工作方案》相关表单办理审批,联合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作为审批附件,各乡镇(街道)视情决定是否重启联合审查流程。其他情况根据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办理。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靠前担当,主动作为,不能出现工作断档、群众办事到处跑的情况。要按照要求及时签署各项意见,确保农民建房审批工作稳妥推进。

三、关于备案工作和档案管理事宜

会议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将相关纸质档案整理归档,专人负责,在人员更替时,做好档案交接及存储工作。在审批过程中,尽量采用线上审批程序,在完成线下审批后,通过松阳县农房审批管理系统扫描上传电子档案备案,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通过系统进行备案。

附件:1.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宅基地(农房)交还村集体协议书

5.农村村民建房跨乡镇(街道)审批原有房屋情况审查表

6.公示

7.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8.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联合审查意见表(样表)

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10.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3.旧房处置证明

14.联合公示

15.松阳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审批表

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代章)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签章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前檐

建筑结构


外墙色彩


后檐

涉及相邻关系的,是否已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 1.2.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附件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高度和外立面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附件4

宅基地农房交还村集体协议书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乙方在          号有房屋  处,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因乙方在         申请异地建房(有偿退出、异地搬迁),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将以上房屋拆除到位,自愿将宅基地无偿交还甲方;

£因涉及传统村落、文保等原因,房屋不能拆除,乙方自愿将宅基地、房屋交还甲方;

£乙方已与      乡(镇、街道)签订房屋代为拆除协议书,同意将宅基地无偿交还甲方;

二、宅基地交还甲方后,任由甲方安排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甲方今后不再给乙方安排宅基地;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街道)一份,跨乡镇街道审批的,拟审批宅基地乡(镇、街道)一份。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件5

农村村民建房跨乡镇街道审批原有房屋情况审查表

户主姓名


户籍所在地


户改前户口性质


配偶姓名


户籍所在地


户改前户口性质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数


原有房屋情况


土地所有权人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建成年份


产权证号


处置情况


建房户意见

本户拟在 乡(镇、街道 村申请跨乡(镇、街道)审批农村村民建房,请相关部门对我户原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查,今后本户在户籍地不再申请建房。

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意见

签字(盖章)

乡(镇、街道)意见

签字(盖章)

填表说明

1、处置情况填:没有房屋,房屋已拆除、宅基地交还村集体;2、户改前户口性质填农业或非农;3、结构填:钢混、砖混、砖木、土木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由户籍地相关单位进行审查:村集体、乡镇街道各一份,另一份作为新宅基地审批资格审查材料之一存入档案

附件6

        

兹有本县(镇、街道)村村民申请在本村       ,(土名)建房层,占地面积平方米,土地性质为。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具体时间为日至 日。在公示期内,若有异议,请向村民委员会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否则,本村将签署意见,上报审批。特此公示。

村委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盖章)

备注:本公示一式三份,村、乡(镇、街道)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新宅基地审批资格审查材料之一存入档案。

附件7

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包人:

(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承包人为农村建筑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低层农村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建房地点:

2.建房规模:层,总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内容的施工(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其他

2.承包方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其他。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除附件预算清单中注明由发包人提供的外,均由承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日;计划竣工日期: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人民币(大写)),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6)竣工结算完成后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

□其他付款方式: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日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除就地取材的竹、木等材料外,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日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附件:预算清单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订日期:

附件8

XXXX村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联合审查意见表








单位:平方米


序号

姓名

人口

申请用地坐落

申请宅基地面积

原住宅用地面积

父母住宅用地面积

原住宅处置方式

现场审核结果










    该户XXX证书:松集建(XX)字XX号,面积XX㎡(用途:XX)需拆除注销;违章建筑全部拆除。家庭人口结构(本人XXX,配偶XXX,子女XXX、父母XXX) 联系电话:XXXXXX

  上列人员经XX乡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XX自然资源所等有关单位集体现场办公认定,所申请使用宅基地予以审查。根据上述审查要求,做好原住宅处置,经XX乡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XX自然资源所验收,出具验收单后,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审批权限,办理好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后放样。


乡、村审查意见:
















XX自然资源所意见:以上建房户拟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附件9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原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高度

前檐

m

建筑层数

后檐

m

资格审核

意见

(该户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可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为,拟同意上报审批)

村经办人:

乡镇(街道)经办人:                          年 月 日

规划审核

意见

(该户拟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拟同意上报审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盖章)

乡镇(街道)负责人:                         年 月 日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制图人: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10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        

农宅字农宅字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房基占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详见附图)


 至

东        南

西       

批准书有效期

月至

备注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四至

西

批准书有效期

月至

备注

附图:                                  农宅字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章):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附件1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际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建筑面积

m2

实际建筑面积

m2

批建层数/檐口高度

/    

竣工层数/檐口高度

/    

验收综合意见

例:经实地验收,该户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符合住宅设计方案和农房安全规定,建房风貌符合要求,建议通过竣工验收。

验收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应至少包括乡镇审批人员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村干部4人以上。附竣工房屋前后立面照片。

附件13

   旧房处置证明

房屋坐落在乡镇村。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不动产权(土地、房屋)证,宗地,土地面积平方米拆除;宗地, 土地面积平方米过户村集体;宗地, 土地面积平方米保留

鉴证单位:

村委会意见:()

经现场验收,上述房屋已按联合审查意见处置。

松阳县乡人民政府意见:()

经现场验收,上述房屋已按联合审查意见处置。

松阳县自然资源所意见:()

经现场验收,上述房屋已按联合审查意见处置,不动产转移(注销)登记已完成。

                                            

附件14

联合公示

兹有(镇、街道)村村民       申请建房。联合审查符合建房资格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具体时间为日至 日。在公示期内,若有异议,请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特此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处置完毕后,给予审批。

村联络人 (姓名)  乡镇联络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联系电话   (手机)

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备注:本公示一式份,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各执一份。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序号

户主姓名

在册成员情况

旧房拟处置方式

拟建房位置坐落

拟建房占地面积(㎡)

拆除(㎡)

保留(㎡)

收回(㎡)

调剂(㎡)





































附件15松阳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审批表

受让方概况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联系方式:


审批面积(㎡)


已确权面积(㎡)


其他使用面积(㎡)


受让方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成员


受让方家庭关系

配偶

父母

子女

其他


姓名






流转情况

转让方姓名:


产权证号:


转让住宅坐落:


转让后保留宅基地面积(㎡)


转让后保留建筑面积(㎡)


受让宅基面积(㎡)


受让建筑面积(㎡)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同意流转,受让方除上述住宅外无其他使用面积)。

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签章):          

自然资源所意见:

自然资源所(签章):                        

乡镇意见

(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受让方符合“一户一宅”,同意流转)。

(镇)人民政府(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所称流转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自然资源所、乡镇街道审查受让方资格条件,转让房屋是否符合规划后签章。异地转让闲置农房按松政发〔201019号文件执行,参照此表填写。附农村村民宅基地(农房)流转联合审查意见表。

XX乡XX村农村村民宅基地(农房)流转联合审查意见表








单位:平方米

序号

户主姓名

人口

申请流入住宅坐落

申请流入住宅用地面积

申请流入住宅建筑面积

原住宅用地面积

父母住宅用地面积

审核面积











       上列人员经XX乡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XX自然资源所等有关单位集体现场办公认定,对流入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予以审查。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办理宅基地(农房)流转手续。

乡、村审查意见:










XX自然资源所意见:以上建房户拟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抄送:县府办。

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316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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