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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3-1454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15
文号: 松政办发〔2023〕1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松政办〔2023〕13号)

时间: 2023-03-17 16:57:58 来源: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冯飞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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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3/3/17/art_1229360663_2470082.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规范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我县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咨询、论证后纳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相关前期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四)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应当已经批准。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为我县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审批监管、协调推进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审批和监管工作。

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一)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一)各有关单位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次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编制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拟列入县重点建设或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加强计划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计划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建设资金、用地指标均落实的,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征询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意见;其它项目应报县政府决策同意,其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县政府决策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执行“三个不得立项”要求,坚持“先审查、后批准、再实施”原则,严禁未批先建、报大建小、弄虚作假。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二次审批: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投资概算。

2.总投资1000(含)—2000万元的项目以及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二次审批: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3.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三次审批: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合并编报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初步设计。

5.购置类项目仅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后批准。总投资200万元(不含政策处理费)及以上的项目,投资概算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后批准;总投资200万元(不含政策处理费)以下项目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审查。

(三)信息化项目根据《松阳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审批和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根据《松阳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审批和管理。

(四)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在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审批前)明确来源。

五、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

1.初步设计批复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1)建设地点、项目单位、资金来源发生变更的;(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较大变更的;(3)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含)以上的;(4)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初步设计批复后,除因法定情形外,不再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新审批报原审批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批准。其中概算超估算10%(含)以上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需报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概算超估算10%(含)以上且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二)初步设计变更或投资概算调整。

1.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2.允许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的情形:(1)国家政策或规划调整;(2)价格上涨;(3)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4)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3.重大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报原审批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批准。其中,超概算10%(含)以上且金额在2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需报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超概算10%(含)以上且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三)预算变更。

1.本细则中的预算变更是指工程自完成招标(发包)之日起至完成竣工验收前,在施工过程中对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和因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施工工艺(方法)调整等导致的项目投资额变化。

2.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含)以内且小于50万元(含)的变更,由项目单位负责,经行业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3.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至20%(含)或变更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项目,由县财政局牵头召集项目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并提出意见,县财政局审批。

4.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20%至30%(含)或变更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间的项目,由县财政局牵头召集项目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项目分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审批。

5.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30%以上或变更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分管副县长牵头召集项目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6.因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计算差错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工程奖罚及调整材料价格致使工程造价增减的不适用于上述条款规定,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六、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完成报建审批后开工建设。未批先建、擅自变更设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不再补办审批手续,按下列流程推进资金拨付、验收、决算等后续工作:(1)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单位改正;(2)财政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3)有权单位开展追责问责,项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议,作出决策意见。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期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产权登记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

(四)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选取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七、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4)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5)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2)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3)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三)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2)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3)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4)擅自增加投资概算;(5)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6)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因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变更的,有关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附则

本细则从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松政办发〔2018〕113号)和《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办发〔2011〕154号)同时废止。县级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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