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控制火灾发生,保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县政府发布《松阳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根据相关条例决定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切实有效地减少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文件出台背景
清明前后,春耕生产农事用火进入高峰期,传统祭祀,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等扫墓行为剧增,加上天气回暖等诱发因素增多,森林火灾隐患增多,管理难度增大,是一年当中森林火灾的高发期,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上坟烧香、点烛、烧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烧灰、炼山、烧田坎草、焚烧垃圾、动火作业等;
4.严禁吸烟、野炊、玩火、放孔明灯;
5.严禁烧山狩猎、烧野蜂窝;
6.严禁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对违反本通告的各类野外用火行为将予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有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三、法律依据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通告规定从2023年3月1日至4月10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所有林区及林缘外100米内为野外禁火区。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联系人):郑文彪
咨询方式:0578-8069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