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6429_x/2023-21849     发布机构: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来源: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2-27 14: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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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规范的商品有机肥补贴制度,落实审批、审核责任,加强购买源头的监管,强化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推动我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农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制定了《松阳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我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农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的商品有机肥补贴制度,落实审批、审核责任,加强购买源头的监管,强化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定本《细则》。

二、《细则》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

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

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20〕3号)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细则》涉及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应用范围与补贴对象、商品有机肥的供肥、产品质量要求、补贴申请程序、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结合“五水共治”和“肥药双控”工作,以加快农业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施用量、推进农村环境治理、提高耕地质量以及农产品质量为目标,促进高效农业生产,推动我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农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应用范围与补助对象

1.应用范围

县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范围为松阳县域内种植业生产区域。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商品有机肥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补助对象

在松阳县域范围内施用商品有机肥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主体等农业生产主体。

(三)商品有机肥的供肥

县补的商品有机肥,须经肥料登记许可,且肥料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供应的产品是利用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机肥料,供肥企业能按县补贴项目要求供肥,提供相关补贴资料;种植主体自主选择符合补贴商品有机肥条件的供肥企业购买产品。

(四)产品质量要求

供应的商品有机肥应符合《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规定要求的有机肥料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21)要求。以后年度上述标准发生变更的,商品有机肥产品相关指标所应达到的标准相应调整。

(五)补贴申报程序

1.商品有机肥购买申请

松阳县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需购买商品有机肥的农业生产主体填写购买商品有机肥申请,由所在的行政村对种植作物和种植面积进行签字、盖章确认,乡镇(街道)在年度推广实施计划范围内进行审核,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持商品有机肥补贴申请表到有补贴资质的供肥企业或经销商购买商品有机肥。

2.商品有机肥的购买

农业生产主体凭经乡镇审核的商品有机肥补贴申请表,自主选择到有商品有机肥补贴资质的供肥企业或经销商购买商品有机肥,由销售企业填写销售信息,并在发货清单上填写货运车牌号、有机肥的数量等信息,并签字确认。商品有机肥购买的货款鼓励采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支付,购买超过5吨的推荐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并且购买主体与支付账户要对应。申请商品有机肥补贴的购买农业生产主体对购买、使用数量的真实性负责,签署承诺函

3.企业台账建立

供肥企业应做好商品有机肥供应台账记录,保存好用户签收单、装车、出库、过磅等过程的视频和照片等资料,据实开具税务销售发票;配合购买主体做好装车、卸货照片(用有定位、时间记录功能的水印相机,分前后左右四个方向拍摄)等佐证材料的收集。生产厂家(供肥企业)在商品有机肥销售装车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商品有机肥销售出厂时要进行过磅(数据自动记录、实时上传),确认商品有机肥的货运重量,并对监控录像进行保存、备查。

4.商品有机肥购买使用的审核

乡镇(街道)是辖区内补贴商品有机肥购买、使用真实性审核的第一责任主体。对种植主体购买的商品有机肥运到基地后由乡镇(街道)的经办人员在货运清单上签字,确认种植主体的购买数量、产品的生产厂家,并提供(保存和记录)有机肥的使用的照片(水印相机拍摄)。

5.商品有机肥补贴的申报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申报表、购买发票、支付凭证、厂家发货清单(需注明运货车辆车牌全号、货物数量、过磅重量、业主签收、乡镇经办人员确认签字等信息)、每一车出厂照片〔(电子照片要能看清运货车辆车牌号码(前),货物装载情况(车子两侧、后面),能显示经纬度、时间、地点)〕和到达基地照片〔(电子照片要能看清运货车辆车牌号码(车前),卸货后情况(车后),并能显示经纬度、时间、地点)〕。乡镇对所属种植主体商品有机肥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申报汇总表经乡镇(街道)公开栏公示(留照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6.商品有机肥补贴的发放

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申报的商品有机肥补贴资料进行审核;联合财政、纪检等部门对乡镇(街道)申报的补贴资料进行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的台账(记录、装车等过程的视频和财务)资料进行检查、核对;对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商品有机肥拟补贴对象的使用数量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财政联合发文,直接把补贴资金拨付给种植主体。对于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商品有机肥补贴要求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申报的取消其补贴资格。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好补贴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工作。同时把商品有机肥推广作为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肥药双控”、推进“五水共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

2.加强审核指导。

各乡镇(街道)在做好核实、公示、汇总上报过程中,严格核实、登记造册,并对供肥企业供应的肥料产品名称及数量、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和相应的种植作物、面积、数量进行公示(需留存公示照片),及时跟踪调查、监测推广使用效果和了解补贴对象的意见。把好审核关,对本区域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面积、补贴对象的真实性负责。

3.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

商品有机肥的业务主管部门,一是联合执法部门对本县的生产厂家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产品质量现场抽检工作,确保种植主体购买使用的商品有机肥符合国家标准;二是联合财政、纪检等部门对乡镇(街道)申报的补贴资料进行台账资料检查、核对,并对购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三是联合乡镇(街道)开展新垦造耕地培育项目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业主进行整改。

4.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任何个人和组织若发现供肥企业所供应的商品有机肥产品存在质量不达标、供肥企业不如实供货、种植主体不如实申报等情况,可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补贴商品有机肥产品供肥,补贴对象3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已发放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4.1 供肥企业、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4.2 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 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4.3 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4 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进行买卖和变相套购造成补贴商品有机肥料外流的;

4.5 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

5.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本实施细则,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七)实施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关奖补政策自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吴林土

咨询方式:0578-806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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