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松政办发〔2023〕6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县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规定,2023年需要开展新一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同时,按照上级关于行政规范性专项清理工作的部署,我县在全面清理工作中统筹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3.《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
三、主要内容
此次纳入清理的文件共329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24件,决定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77件,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分别列入《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关于77件决定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1.清理时已经被其他文件废止的共53件:
《松阳县土地储备供应管理规定》(县政府令第7号)、《松阳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松政发〔2009〕108号)、《关于促进不锈钢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松政发〔2010〕78号)、《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松政发〔2012〕156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12〕177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松政发〔2013〕85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城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6〕51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16〕77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松政发〔2016〕90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通告》(政府通告〔2016〕9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古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告》(政府通告〔2021〕14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22〕11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22〕12号)、《松阳县工业小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暂行)》(松政办发〔2005〕9号)、《松阳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松政办发〔2009〕157号)、《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办发〔2011〕154号)、《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3〕83号)、《松阳县田园乡村惠农担保互助社管理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14〕95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91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5〕194号)、《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松政办发〔2015〕198号)、《松阳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奖扶细则(修订)》(松政办发〔2016〕62号)、《松阳县加快推进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6〕118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松阳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113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松政办发〔2017〕157号)、《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松政办发〔2017〕220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农村公共建设用地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18〕49号)、《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松政办发〔2018〕113号)、《松阳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松政办发〔2018〕141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松阳县农村小额保险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18〕145号)、《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9〕51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顾问招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松政办发〔2019〕57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猪及其产品“增产保供”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9〕88号)、《松阳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意见(试行)》(松政办发〔2021〕6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22〕24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22〕25号);
2.因制定依据失效或废止而决定废止的文件有4件。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5〕15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19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松政办发〔2015〕15号文件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205号) 、《松阳县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8〕157号);
3.文件规定的事项不合时宜、不再执行或者执行其他文件规定而决定废止的文件有20件。
《松阳县生态县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松政发〔2004〕35号)、《松阳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松政发〔2005〕32号)、《松阳县梧桐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意见》(松政发〔2005〕68号)、《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松政发〔2009〕60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14〕154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准2017年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批复》(松政发〔2017〕78号)、《松阳县县城环境噪声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04〕21号)、《松阳县工业企业投资情况审核认定办法》(松政办发〔2004〕107号)、《松阳县食用菌生产材料暂行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06〕30号)、《松阳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松政办发〔2006〕74号)、《松阳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12〕195号)、《松阳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松政办发〔2012〕196号)、《松阳县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工作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3〕93号)、《松阳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3〕167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6〕152号)、《松阳县建制村客车“村村通”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7〕6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7〕48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7〕129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7〕130号)、《松阳县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8〕47号)。
(二)关于28件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因适用期已过或阶段性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而宣布28件文件失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的意见》(松政发〔2013〕8号)、《松阳县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实施方案》(松政发〔2015〕66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批复》(松政发〔2018〕17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松政发〔2019〕50号)、《松阳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政府通告〔2020〕1号)、《松阳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政府通告〔2020〕14号)、《松阳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政府通告〔2021〕第4号)、《松阳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政府通告〔2022〕2号)、《松阳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政府通告〔2022〕3号)、《松阳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政府通告〔2022〕16号)、《松阳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政府通告〔2022〕21号)、《松阳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14〕195号)、《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利用实施意见(试行)》(松政办发〔2015〕124号)、《松阳县香榧、油茶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两山(一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松政办发〔2017〕203号)、《松阳县古市镇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利用实施意见(试行)》(松政办发〔2018〕16号)、《松阳县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8-2020年)》(松政办发〔2018〕101号)、《松阳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合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18〕121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松政办发〔2019〕10号)、《松阳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018-2020年)》(松政办发〔2019〕4号)、《松阳县蜂窝煤加工行业回收奖励实施细则》(松政办发〔2020〕2号)、《共同抗击疫情 展现文旅担当 松阳文旅新政十条》(松政办发〔2020〕5号)、《松阳县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意见》(松政办发〔2020〕4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松阳县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意见》的通知》(松政办发〔2020〕20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20〕32号)、《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21〕8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21〕27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2021-2022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21〕62号)、《松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22〕37号)。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为每隔两年一次的全面清理结果的公布,主要内容为宣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为保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特别是为了尽快废止主要内容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文件,不设置30日的宽限期,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松阳县司法局
咨询电话:0578-881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