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6429_x/2023-21760     发布机构: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来源: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2-26 14: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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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动物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对疫苗多样化的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松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改革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巩固并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农牧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起草了《松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二、《方案》出台的主要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

2.《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农牧发〔2021〕13号)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目的和意义、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应具备条件、养殖场应当履行的义务、实施工作流程、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七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实施目的和意义:深化改革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巩固并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财政补助助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促进作用。

2、实施内容:

(1)实施主体。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2)实施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动态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病种,开展定期评估,并适时作出调整。

(3)疫苗采购: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2.散养户。自行采购、通过第三方服务主体采购或县农业农村局统一采购。

(4)免疫服务。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2.散养户。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

(5)补助金额。

①.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省级补助标准(附件1)。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参照省级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②.补助数量。补助数量按照“浙牧通”系统统计的疫苗使用量,同时参考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疫苗说明书载明用量等因素后核准确定。纳入“先打后补”管理的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必须按要求使用“浙牧通”并扫码上传疫苗使用信息。

③.补助金额。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数量*省中标(指导)价格补助标准;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与散养户饲养量相匹配的疫苗数量,实行疫苗费用全额补助;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对第三方服务主体按要求完免疫信息上传的给予2000元/乡镇/年的补助。

3、工作流程:

(1)、实施主体的确定:

规模养殖主体的确定。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2.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附件2),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第三方主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2)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①.补助资金的申请。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通过“浙里办”“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提交申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资金,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1-6月、7-10月、11-12月),11-12月列入次年上半年结算;自行采购疫苗的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疫苗)补助资金可通过提前预拨方式支付。

②.补助资金的审核。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各镇(街道)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年度免疫计划进行审核和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牧兽医所对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年度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和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补助申请进行核定。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的疫苗采购和使用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免疫效果、检疫出栏数、免疫计划及免疫程序等数据,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

③.补助资金的拨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抄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补助数量金额,及时落实补助资金,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疫苗费用和免疫服务费结算方式按照合同内容以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农业农村部门可按上一年度费用提前预拨各乡镇(街道)。

4、主体义务:实施程序免疫、规范采购使用、定期信息报送、开展免疫评估

5、监督管理:

(1)对养殖场的监管: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加强疫苗使用监管。

(2)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养殖场在县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6、组织实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工负责、严格履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财政部门做好免疫经费预算的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创新机制、不断探索.

四、对《方案》的补充说明

方案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关奖补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刘威

咨询方式:0578-806352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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