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局属各有关单位、松阳县交通发展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 号),现制定《松阳县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交通运输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3 年 12 月 8 日
松阳县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松阳县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高水平交通强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 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 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级补助的和县本级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县公路、水运、通用机场等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交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和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预算全过程管理。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交通运输工作目标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列入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公路、航道、交通码头、通用机场的建设支出,公路、航道的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综合运输枢纽(含站场)建设,交通应急保障系统建设、客货融合发展建设、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交通物流建设等项目支出。
(二)交通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包括公路水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管理、养护站房建设维护支出,公路应急保障基地、港航水上安全搜救中心建设维护等支出。
(三)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支出。包括综合交通运输、安全质监与应急、绿色交通、数字交通、综合执法、交通科技等交通行业管理支出。
(四)其他交通运输发展支出。指根据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行业发展需要,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
第五条 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滚动管理。按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下达的补助资金结合我县交通年度绩效目标,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按县里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资金下达实施单位,实施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做好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储备和报备工作。
第六条 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初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加快项目实施完成。同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及楼堂馆所等与交通项目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核。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调整预算手续。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将不定期对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年初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