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1、《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核对授权),也可通过“浙里办”线上申请、自动生成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照片或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初审-公示-审批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称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可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认定办法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9 年底废止)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