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 机构名称:松阳县司法局
(二) 机构职能:
1.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办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承办向县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3.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研究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4.指导和组织全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和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负责组织检查和监督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
5.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承担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7.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布局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8.管理全县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
9.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机构设置:内设办公室、调研督察科、政策法规科、社区矫正管理局、复议应诉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政工科;派出机构:司法所;下属事业单位:公证处、法治中心。
(四)松阳县司法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松阳县司法局办公室为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府前街5号,咨询联系方式:0578 – 8806274,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春秋季14:30-17:30,夏季15:00-18:00,冬季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机关领导及分工
2.本机关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本机关规章
4.本机关依法需公开的文件
5.本机关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本机关重点工作
7.本机关工作报告或计划总结
8.本机关涉及松阳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9.本机关主要统计信息
10.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1.本机关应急管理
12.本机关人事任免和招考选调信息
13.《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具体信息,参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1.《松阳县人民政府公报》
《松阳县人民政府公报》免费赠阅,公众可通过下列途径获取:
(1)登录网站(http://www.songyang.gov.cn/col/col1229360668/index.html)查阅电子版。
(2)可自行至松阳县档案局、松阳县图书馆、松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取阅点免费翻阅,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春秋季14:30-17:30,夏季15:00-18:00,冬季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本机关在松阳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专栏,(http://www.songyang.gov.cn/col/col1229360094/index.html)。
3.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松阳县)(http://lissy.zjzwfw.gov.cn/)开设“阳光政务”等栏目,公众可查询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等重点公开信息。
4、其他方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公众可到松阳县档案局、松阳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体系
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根据主题分类查询;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正文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
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松阳县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春秋季14:30-17:30,夏季15:00-18:00,冬季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详细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府前街5号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8 - 80806274
电子邮箱:sysfjxxzx @163.com
邮政编码:3234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ongyang.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点击“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http://www.songyang.gov.cn/col/col1229361115/index.html)。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救济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在松阳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zwfwmail.domethod=Requestion&xjlb=1&webId=10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