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限吴伟明于2023年12月20日前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并自行拆除坐落于松阳县西屏街道古湖东2区3幢8号的一切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法定期限届满后,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当事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丽松综执〔2023〕强拆公字第02-0004号.pdf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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