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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过期道路运输证件注销的公告

时间:2023-12-01 10:49:06 来源:松阳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规定,现对以下届满证件进行注销前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可到松阳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续营、换证手续;公告期满,仍未办理续延申请的,将按照规定予以注销。

具体详情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1:2023年11月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届满车辆.docx

附件2:2023年11月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届满业户.docx

松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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