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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时间:2023-11-24 11:46:57 来源:松阳县人民政府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24)A[2023]-000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松阳县2023年计划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松阳县叶村乡中心小学风雨操场及食堂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至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松阳县叶村乡叶村幼儿园迁建及周边道路工程,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至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叶村乡河头村集体土地面积为0.2363公顷,其中园地0.2323公顷,林地0.0040公顷。

叶村乡叶村村集体土地面积为0.9116公顷,其中耕地0.2003公顷,园地0.6939公顷,建设用地0.017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松政办发〔2020〕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公布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指导中心〔202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松征收指导中心〔202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331124)A[2023]-000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由松阳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8078803  监督电话:0578-8060482

      附件:项目勘测定界图.pdf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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