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斋坛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斋坛乡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76_7/2023-20294     发布机构: 斋坛乡     发布时间: 2023-11-14 14:28:45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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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乡属各单位:

现将《松阳县斋坛乡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阳县斋坛乡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松阳县斋坛乡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和村应急突击

第三条  全乡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全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平时与战时结合、专业化与社会化结合、紧贴实际、立足实战、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乡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第六条  依托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乡人武部组建乡综合性应急救援队,纳入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七条  各村根据本村实际,组建15人至30人的应急突击队

第八条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村应急突击队分别以本地区专(兼)职消防队、民兵、网格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村干部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组建。

第九条  乡政府根据我易发、多发灾害事故类型及救援资源等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组建不同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灾害事故特点,充分利用当地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等社会应急资源,将其纳入综合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乡办事处成立以乡党委书记、乡长为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人武工作领导为副指挥长的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乡应急管理站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发生地域和灾害种类,吸收灾害事故发生地党政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搜集掌握现场情况,确定总体救援方案,下达作战指令,根据现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力量组织指挥。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对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统一调度和统一指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乡综合性应急救援队承担全乡范围内发生的地震、暴雨洪涝、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建(构)筑物事故、水上事故、危化品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协助市应急救援队伍处置发生的较大等级以上突发事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发生的干旱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灾害、环境污染、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同时担负周边地区的应急救援增援任务。

第十四条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村应急突击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全乡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主动会同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执行外增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调度,并在乡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并会同乡政府办公室发布相关应急救援信息。   

第十七条  乡综合性应急救援队按照乡办事处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队训练演练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应急突击队的训练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保障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向本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信息。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乡办事处报告应急救援工作,形成报告报经乡政府审定后,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

第十九条  乡综合性应急救援队每年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人员集中培训1次以上;每年开展综合性演练1次以上。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装备配置和物资储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与更新。

第二十一条 政府根据应急抢险需要,可依法对权属于单位或个人的设施、设备、物品等社会资源进行征用。被紧急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审批后由财政对被征用方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和抢险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调度、未履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相关职责或因处置不力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阳县斋坛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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