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强公证”后如何申请执行?
索引号: 00266420_6/2023-20266     发布机构: 松阳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11-14 10:32:27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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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指债权文书经公证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赋强公证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被金融机构广泛利用在不良资产清收领域。

但取得赋强公证文书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拿这份公证书到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需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持赋强公证文书及执行证书(二书)才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如何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成为实现当事人诉求的关键一步,小编今天就带大家详细了解这关键一步。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债权人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的承诺;(2)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3)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4)已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此过程中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核实方式,当事人在办理赋强公证过程中对此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债权人如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核实方式则由公证处自行决定采用“信函核实”或“电话(传真)核实”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实时,无法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取得联系,或者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方式回复,或者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回复时提出异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的,不影响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对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形进行了规定:(1)债权人未能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2)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3)公证机构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完成核实;(4)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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