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补助残疾人因残疾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福利。
补贴对象所需要求:
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注: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
补贴对象所需要求:
(一).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 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三).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
政策项目明细 | 补贴对象 | 补助金额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 每人每月500元 |
基本不能自理(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 每人每月250元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 每人每月125元 | |
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 | 每人每月5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25元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 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 |
注: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申领和发放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
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受理。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残联审核。
审核。县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民政局审定。
审定。县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发放。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的,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的,残疾人家庭或本人收入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