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49_2/2023-2022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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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文号: | 松民〔2023〕8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10-2023-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为提高我县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本县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持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 1 年以上;
(二)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
(三)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可查询;
(四)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并在“浙里康养”系统每月打卡签到不少于20天;
(五)按要求在“浙里康养”“幸福云护”平台按落实打卡,并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
(六)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补助程序和经费保障
(一)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信用承诺书(附件1)、申报名册(附件2)、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养老机构备案复印件、员工工资发放清单、“浙里康养”系统打卡记录等材料,经县民政局审核后(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需经乡镇(街道)先审核签字,再由县民政局审核),按月下发到各养老护理员个人账号。
(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从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出台前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再补发)。
(三)补助资金由省养老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人员的审核,定期组织对享受补助人员的专项检查与数据比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一旦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或个人存在截留、挪用、骗取或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申报,不得将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贴折抵本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对发现有抵扣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机构申报各项奖励和项目资格。
五、本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