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29_x/2023-2019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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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文号: | 松农发〔2023〕17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65—2023—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精准服务,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现将《松阳县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二十条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9号)和《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松政发〔2023〕5号)等相关精神,聚焦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给予相关扶持。
一、扶持对象
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贷款贴息
1.贴息范围:对于年度贷款总额超过100万元的主体进行贴息,申请贴息资金的银行贷款应主要用于企业发展壮大,包括:种养业基地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机购置、生产资料购买、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引进、改造贷款等环节贷款。
2.不予贴息范围包括:申报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的;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贷款用于投资股权、理财产品或其他套利活动的;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过其他财政贴息补贴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农业龙头企业在贴息期限内已享受过以设施建设投入额为计算依据的财政补贴。
3.贴息标准:政策贴息率为1.3%,单家经营主体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每年贴息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上规
对规上企业在厂房租赁(需经入园审核)等方面给予补贴,其中保持连续在库2年以上给予其租金费用20%的补贴,连续在库3年以上给予其租金费用50%的补贴;连续在库5年以上给予其租金费用80%的补贴;连续在库8年以上给予其租金费用10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扶持申请,将申报材料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并会同财政局、经济商务局、统计局、供销社、第三方等进行项目审核。
四、所需材料
(一)贷款贴息
1.贷款贴息申报表;
2.上一年度项目单位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利息支付清单和贷款结息凭证复印件;
4.贷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一年度项目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6.其他证明材料。
(二)租金补贴
1.厂房租赁或流转合同;
2.租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所需材料。
六、其他注意事项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出现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的,取消申报项目的扶持资格。对同一个主体同类项目的不同单位的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
本方案自2023年12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具体扶持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贷款贴息申报表
松农发〔2023〕174号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