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松)罚〔2023〕19号
索引号: 00266462_8/2023-20188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     发布时间: 2023-11-10 10:54:02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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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丽水)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B,法定代表人叶永平,住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62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628日遂昌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对环资(丽水)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3417日对浙江遂昌卓伦赛璐珞有限公司开展检测后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环资(丽水)检气字(2023)第0427009号)原始记录中机打小票的氮氧化物数据与检测所用的烟尘()测试仪器(YQ3000D型)中的氮氧化物历史数据不相符。2023630日,环资(丽水)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叶永平向松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主动反映其公司在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时,存在废气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202374日,松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接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案件移交线索,环资(丽水)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自行监测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执法人员王凯、上官一琥对环资(丽水)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和检测仪器进行调查取证,发现你公司从20227月至20235月期间开展企业自行监

测工作时,你公司工作人员叶**利用电脑制作的烟尘、烟气机打小票模板,通过购买的热敏纸打印机伪造氮氧化物、烟尘检测数据用于原始记录的填写,并出具了93份监测报告。以上违法行为属于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情形,相关证据材料由你公司法人叶永平签字确认。我局于2023711日对你公司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丽环(松)立审〔202319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份,证明环资(丽水)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叶永平、采样员叶**、采样员丁**、工作人员林**、实验室负责人吴**,曾任环资(丽水)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职务褚*、采样组长职务徐**的身份;移送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遂昌卓伦赛璐珞有限公司法人陈**、注册安全工程师胡**,遂昌深澜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谢**的身份;

2.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移送的20236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环资(丽水)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况;

3. 2023630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证明环资(丽水)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遂昌和松阳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时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况;

4.2023628日至913日调查询问笔录10份,证明环资(丽水)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遂昌和松阳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时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叶永平为受送达人的情况;

6.环资(丽水)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27月至20235月期间出具的伪造监测数据的检测报告93份,证明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7份,证明林森、曾晟旻、苏亚平、王凯、上官一琥、周潘彬、朱丽杨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102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松)罚告〔202319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同时鉴于该公司法人、员工有主动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形,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的罚款金额。

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

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9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松)责改〔202319号),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3)裁量结果,且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的罚款金额。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捌佰伍拾玖元

3.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 户名: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账号:3662628930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丽中法〔2021139 号)文件)。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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