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3-19525     发布机构:松阳县人民政府     来源: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0-07 14:49:18

文号:松政发〔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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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9月5日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3年9月5日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县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以省委三个“一号工程”引领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永做新时代“挺进师”、全面系统落实“八个必须坚持”的奋斗实干坚毅笃行“丽水之干”,以“挺进师”的担当、“破风者”的姿态,全面推进现代化“田园松阳”建设,全力跑出中国式现代化山区跨越式发展加速度。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四条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着眼建设高效实干的服务型政府,以建设为民政府换来群众有感,以建设整体政府实现高效协同,以建设法治政府厉行依法行政,以建设务实政府促进担当有为,以建设清廉政府推动干净干事。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五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县长商量决定。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代为主持县政府工作。

分管县领导实行AB岗制度,互为AB岗的分管县领导离县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B岗分管县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松阳探索与实践。

第八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九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和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条  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办好民生实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整体智治现代法治政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树立“用政策破解难题,以程序规范工作”理念,综合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确保依法决策、依法用权、依法履职、依法担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强化执法监督。

第十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在强化系统观念中建设整体政府,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决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健全重大决策实施的跟踪督查反馈制度,加强决策后评估,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涉及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县委决定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经济问题、重大经济改革、重大民生事项、重大规划和重大方案、重大战略、重大建设项目、重大风险处置等事项,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提交县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县政府根据决策方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决策评估报告,可以对原决策方案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重大修正的决定。县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决策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以“零懈怠”“零容忍”要求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遗留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化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再造、制度重塑、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四条  坚持清正廉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以严的主基调纵深推进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切实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不断塑造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社会清朗、文化清新的良好态势。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县政府要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县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工作、民生实事办理、重点督办件办理和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主动接受县人大、县政协监督,完善人武部、人大政协领导县政府常务会议常态列席机制。

严格执行“县长来报告”工作制度,县政府领导每年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代表建议办理、年度履职情况并接受代表满意度测评。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要求建立人大代表联络室,明确联络员;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扎实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信息等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升政策解读水平,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全方位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切实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诉求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畅通信访渠道。县政府领导要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负责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负责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县人大、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领导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三)讨论上报上级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组成部门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专项报告;

(四)研究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规划、计划以及重大战略部署;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五)讨论县政府各项重大工作的思路、重点、措施;

(六)讨论年度县本级项目投资计划;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符合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标准但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中,单项或累计变更导致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30%以上或变更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讨论重大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融资方案;

(八)讨论重大招商政策、合作协议等;

(九)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十)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通过人事任免和表彰奖惩事项;

(十一)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每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要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第一议题”,原则上必须安排经济工作相关议题,并严格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常态化学法制度。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负责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县政府重要工作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县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举措;

(三)需提请会议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四)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或分管县领导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确定;分管县领导或受其委托的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须对上会议题进行充分协调,形成一致协调意见或多个备选方案;审议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并由分管县领导向县长作专题汇报,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

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或讨论:

(一)县政府各职能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应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的;

(三)能由分管县领导与有关县领导沟通处理的;

(四)未经充分征求意见,未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尚有重大原则性分歧的;

(五)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合法性预审查)或未通过合法性审查(合法性预审查)的;

(六)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预审查意见)和形成意见的依据,并直奔问题和主题、不搞“穿靴戴帽”,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充分、行文规范简练。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协议,必须通过合法性审查,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如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应抓紧修改并明确时限。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

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由县长、分管县领导、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召开,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所作的具体指示批示;

(二)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招商项目政府决策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会、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会议等,视情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履行请假手续。县政府领导不能参加的,会前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口头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重在解决问题,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加强对同一系统、同一领域召开会议的统筹,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通过现场协调方式部署的工作不安排会议,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一般可由熟悉情况的负责人参会,不要求主要领导必须参加。除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县内不得以是否召开会议作为考核、检查工作的评价依据。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报县政府批准,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县政府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部门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出席本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全县性会议可视情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县政府及部门召开的视频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乡镇(街道)一级。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数量、规模和时间,全面落实周三“无会日”制度;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实行论坛、庆典、节会逐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各类活动一律不准举办。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控制经费,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县政府学习制度,定期安排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提升干事创业的履职能力。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行文规则和程序。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和单位名义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先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

涉及乡镇(街道)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特别是涉及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用地用能、财政资金、税收优惠、机构编制、干部配备、新设评比达标表彰及示范创建项目等,必须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报备。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三十三条  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对部门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县政府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分管县领导分管领域的,经相关分管县领导审签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发文前需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同意;只涉及县政府办公室内部事务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审查工作;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能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没有实质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县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街道)制发文件。未经县政府同意,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乡镇(街道)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报文。

报送县政府的简报要注重实质内容、规范报送形式,原则上每个部门只保留1种简报。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关公文数字化改革,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狠抓落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做到“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松阳见行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各项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清单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干,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效。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细化工作颗粒度,全面落实“1+4+N”工作体系和《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清单》,推进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节点化,形成全县域高效协同、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坚持“我承诺我负责,做不到我担责”,把承诺负责制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各责任单位围绕承诺负责事项,强化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创新工作方法,全力推动承诺负责事项落地见效。

第三十九条  建立“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工作落实机制,健全每项任务责任链和工作链,强化量化闭环建档销号管理。

坚持首问责任制。企业、基层、群众向政府咨询或反映问题,被首问者即为首问责任领导或首问责任单位,确不属于分管领域或本部门职责的,必须帮助落实相关分管领导或职能单位。

完善督查工作机制,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创新督查方式,坚持督帮一体,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多跨贯通,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严肃督查纪律,减轻基层负担。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抓好重大督查问题清单的发布及督办。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我省新“36条办法”和市委、县委实施办法,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打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的政治生态。县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深、求实、求细、求准、求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紧扣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请示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县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县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未经批准,县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接受媒体专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政府领导出县访问、出差和休养,应事先向县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县应事先请假,外出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含)且不离开丽水市域范围的,须向分管县领导口头汇报,并提前1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手续;外出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含)或离开丽水市域范围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分管县领导、县长请假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启动备案程序,备案手续须提前1个工作日完成。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红船精神、浙江精神、浙西南革命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断砥砺精耕勤学、开放融合、争先图强的精神意志。要坚持奋斗实干、担当争先,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不断开辟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境界。要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良好局面。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18日县政府印发的《松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松政发〔2012〕5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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