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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3-1997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0-19
文号: 松政办发〔2023〕5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23-0020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3-10-26 15:51:23 来源: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冯飞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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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3/10/26/art_1229360663_2494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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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质量品牌建设,深入实施质量发展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助推松阳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83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争创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松阳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及松阳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20万元、5万元。

二、努力推动标准创新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丽水市标准创新奖、丽水市标准创新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三、鼓励参与标准制订

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县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4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第二和第三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第四及以后的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为主或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浙江农产”“浙江服务”系列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四、鼓励开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经考核认定良好以上的,每年分别奖励 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推进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

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鼓励实施品牌创建

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且在认证产品上加贴“品字标”标识的单位,奖励30万元,同时取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及国际双认证奖励35万,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40万元;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对首次通过“品字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当年奖励3万元,此后3年续展认证的,每年奖励1万元;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认证且加贴标识的单位,奖励10万元,每多获得一张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市级“质量管理示范(先进)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首次获得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AA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

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企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或个人(户籍地在本县的自然人)当年获得境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补助。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6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减半享受;对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限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注册的奖励15万元。对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一国家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核准商标注册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支持知识产权运用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商标权、发明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企业按商标权、发明专利权质押登记额度的0.3%给予奖励,年奖励额度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培育专利组合,对企业首次累计拥有自主申报并授权的发明专利5件以上、10件以上、20件以上且部分专利开展专利许可或质押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企业首次通过国家贯标审核认证或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并通过绩效评价的,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省、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奖励10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专利奖、省知识产权奖的权利人,按照上级实发奖金予以等额配套奖励。对投保商标、专利相关商业保险的投保人,给予50%的保费补助,同一主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机制,对新承担省、市级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及专利导航项目(平台)的,分别奖励20万元/项、15万元/项。对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业,每起案件给予2万元维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国外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商标维权胜诉的企业,每起案件给予10万元维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新建省级知识产权品牌指导服务站,并通过省级绩效评价的,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5万元。县内外同一中介服务机构指导松阳县内各类主体当年度完成发明专利有效申请20件以上、30件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县内外同一中介服务机构指导松阳县内各类主体当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30件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检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鼓励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5万元。

十、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首次获得非强制性认证的奖励2万元。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 ROHS、EUP、REACH 指令,日本肯定列表)而进行的首次认证,奖励3.5万元。首次通过国内外船级社认证的企业,奖励3.5万元(一个国家限奖励一次)。当年开展QC小组活动,并获得市场监管系统国家级、省级奖项,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十一、培育特种设备制造企业

支持和引导企业获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对首次取得A级和B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由B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升级到A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企业,奖励2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取得SC认证

农产品加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并入驻食品加工园区(小区)的,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设立车间参观通道的,增加奖励10万元。

十三、附则

本意见除明确规定适用对象的条款外,适用于在松阳县行政区域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各类组织及个人以非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有重大的品牌、质量及安全违法记录的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各类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上级各类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明确注明同时享受的除外)。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助政策与本县其他文件规定的政策相重叠或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不同时享受。

本意见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松政发〔2013〕85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松政办发〔2015〕159 号)同时废止。2023年度奖补政策兑现按照本意见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黑章).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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