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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3-1989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0-16
文号: 松政办发〔2023〕4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23-0017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3-10-23 09:49:54 来源: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冯飞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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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3/10/23/art_1229360663_2493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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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县“亩均论英雄”改革,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印发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亩均办〔2023〕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以高质量发展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为总牵引,不断健全以质量效益、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人才支撑等为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着力构建让有创新力竞争力好企业脱颖而出的良好生态,全面实施“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扎实推进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引导资源要素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评价范围

1.全县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采矿业等领域的工业企业参与综合评价,但不参与排名。探索推进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2.原则上,工业企业以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评价。对单宗土地上存在多个工业企业法人的,宗地上的工业企业可联合提出申请,经县经济商务局审核同意后,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评价,宗地上的参评工业企业共享评价结果;租用在宗地上的工业企业超过一定规模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单独评价。

3.对工业企业集团,可采用县内母公司及为母公司服务的子公司合并的方式进行评价,其中,非工业企业相关指标数据不纳入统计。各企业共享评价结果。

4.未投产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但建设期已满的需要纳入评价范围。

三、评价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权数

1.规上企业:亩均税收(30%)、亩均增加值(30%)、单位能耗增加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10%)、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加减分项。

2.规下企业:亩均税收(80%)、单位电耗税收(20%)。

(二)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与加减分项之和。

1.指标计算公式

亩均税收(万元/亩)=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亩均增加值(万元/亩)=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单位电耗税收(万元/千瓦时)=税收实际贡献/全年用电量

2.指标基准值

规上企业各项指标基准值采用参评规上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基准值与规上企业一致、单位电耗税收基准值为参评规下企业平均值的2倍。

3.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数据/该项指标基准值*权数。

对企业评价的各项数据均为上年度数。企业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分的1.5倍,最低分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单项指标得分为该项权数分。

4.加减分项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或减分,单个企业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加分总计不超过20分。

(1)当年度税收实际贡献超过500(含)万元加2分,超过500万元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0.5分(不足2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下同),最高加分不超过8分。

(2)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未来工厂”等企业加5分,当年度通过复评再次认定的加2分;当年度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省级绿色工厂、技术中心、未来工厂试点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加3分,当年度通过复评再次认定的加1分。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浙江制造精品企业加2分,当年度通过复评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首台套企业加1分。企业同一类型荣誉加分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企业荣誉类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企业当年新引进A-F类高层次人才,A-B类每人加5分、C-D类每人加3分、E类每人加2分、F类每人加1分,新引进本科毕业生每5人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4)经备案的技改项目,当年技改实际投资额超过500(含)万元加1分,超过500万元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

(5)企业当年研发活动支出为0的减2分,当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超过500(含)万元加1分,超过500万元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

(6)企业通过管理对标星级评价认定的,五星级加3分,四星级加2分,三星级加1分。

(7)安全生产减分标准:不执行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整改指令的每次扣2分(累计不超过6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受到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扣5分,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扣10分。

(8)环境污染事故减分标准: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每次扣2分(累计不超过6分),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较大影响,但未构成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扣5分,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扣10分。

(9)经认定完成企业数字化改造的企业,当年度加1分。

(10)工伤发生率超过4.0%或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100%减2分,在此基础上工伤发生率每增加1%或工伤保险支缴率每增加10%的再多减1分(不足1%或10%部分不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三)评价时间

每年评价一次,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上一年度综合评价工作,并在松阳发布及松阳县人民政府网公示。

(四)评价程序

1.数据收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浙江松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于每年3月底前核定工业企业上年度用地面积数据,并报送至县经济商务局。各相关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数据报送至县经济商务局进行汇总。

2.数据初核。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核算评价数据,出具初评结果,并反馈至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由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通知参评企业进行数据核对。企业对数据有异议的,在初评结果下达一周内与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并将证明材料提交至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街道)将证明材料收集齐之后统一上报至县经济商务局。

3.数据复核。在初评结果及企业反馈的基础上,由县经济商务局进行最终结果的复核确定工作,并确定参评企业的最终档次。

4.结果公示。县经济商务局将结果上报至县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后,在松阳发布及松阳县人民政府网公布最终结果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五)评价分类

根据评价方法,按规上、规下分别计算出各个工业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按高到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

1.A类——优先支持类。

规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5%(含)的企业;

规下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的企业。

2.B类——鼓励发展类。

规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25%—75%(含)的企业;

规下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10%—40%(含)的企业。

3.C类——调整转型类。

规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75%—95%(含)的企业;

规下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40%—95%(含)的企业。

4.D类——整治提升类。

规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95%—100%的企业;

规下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95%—100%的企业。

(六)调档情况

1.企业成功主板上市的当年直接列为A类。

2.亩均税收低于参评规上企业平均值的规上企业不得列入A类;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亩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B类。

3.行业整治专项行动中明确需要关停淘汰的企业可直接列入D类。

4.占地10亩以上且建设期满2年的规下企业,在原评价基础上作下调一档。

5.规上企业下规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出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当年度不得列入A类、B类。

6.对建设期满(建设期满当年剩余时限不足6个月的,以第二年作为起始之年,下同)后的新企业、首次上规企业设置两年过渡期,原则上不列入C类、D类。

7.调档只在原评价基础上调整,不影响原各档之间企业分档比例,也不影响原各企业的排名。以上规定如有冲突,以规定在前的条款为准。出现提档、降档情况,不占用原分档比例名额。

四、结果运用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企业类别。综合排名分类作为企业在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污、金融、财税、创新要素、信用评级等政策制定和应用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持续推动资源要素向优质高效企业集中,继续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A类企业: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方面给予倾斜。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优先保障用地、用电、用气和排污需求;优先支持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优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并给予政策倾斜;重点保障企业金融服务,在企业信用评级、利率优惠、贷款准入、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适当增设A类企业在信用评级中的加分参考因素;优先列入政府产业基金储备库;优先支持综合评价A类的规下企业进入小微企业园区发展;相关税收政策按照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B类企业: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方面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进行技改,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在用地、用能、融资和人才引进、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鼓励支持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和技术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相关税收政策按照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C类企业: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用能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不得新增指标;鼓励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加快数字化转型和技术创新;原则上不予申报县级以上项目。

D类企业:列为全县各项整治和专项检查行动重点对象,依法严格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鼓励开展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严格落实执行省市差别化用电、用地、用能、金融等政策;严格限制新增用能,在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中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限制;不享受当年度县级各项扶持政策。

上述政策,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则按上级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具体操作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订。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县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内容,相关数据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专人负责审核提供、解释,确保数据准确。对不及时提供或提供数据不全的单位将给予通报并扣减考核分。

县经济商务局牵头负责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对企业数字化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认定,负责对相关部门核准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计算、分类;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和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县统计局负责配合县经济商务局开展相关工作;县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税收数据;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数据。

3.完善基础台帐。各评价数据核准责任部门要把建好评价数据的台账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税务局和供电公司等部门分别建好企业用地、排污、用能、税收、用电等相关台账,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为综合评价提供依据。

4.加强宣传指导。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及时报道绩效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发展氛围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六、附则

1.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2.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本意见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22〕38号)同时废止。2023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松阳县“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数据计算口径


附件

松阳县“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数据计算口径


1.税收实际贡献:指纳税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在我县实际缴纳的正常申报、纳税评估补缴、实施税务稽查时企业自查入库的税额合计数,包括增值税(含免抵发生额)、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收实际贡献包括核准类实际减免退库的金额(包括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不包括未实际入库的减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批要求缓缴的税款,计入税款所属年度的税收实际贡献。企业不动产及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一次性税收收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查补税款和罚款以及非税收入不纳入统计。

2.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企业将自有厂房出租给参与评价企业时,可相应减去土地面积;出租给未参与评价企业(包括非工业企业)时,土地面积不核减,仍计入本企业面积,但租用给拥有合法手续的工业和工贸企业,承租企业税收数据可合并计算。(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核定企业用地面积数据。

3.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以统计部门核实的年报数据为准。

4.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化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综合能耗以等价值计算,以统计部门核实的年度数据为准。

5.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现阶段采用环境统计量、排污权交易量或排污权核准量。新建项目无数据的,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许可的排放量计算。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企业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以环保部门提供的年度数据为准。

6.研发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以统计部门核实的科技年报数据为准。

7.营业收入: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以统计部门核实的年报数据为准。

8.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以统计部门核实的年度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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