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法治松阳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松阳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的县政府相关会议议题进行合法性预审查(以下简称“预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议题识别。县政府相关会议是指除县政府常务会议以外,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的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协商会议、讨论会议等。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的县政府相关会议议题,由议题起草单位负责对文件草案进行识别,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预审查工作。
二、材料制作。议题起草单位负责拟定文件草案、文件援引依据标注版本、制定依据,并交本单位法治科室开展预审查,出具法治科室预审查意见书,有必要的可提交起草单位法律顾问协助审查。文件属于《松阳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审查范围的,应当提交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议题起草单位将定稿的文件草案以及文件援引依据标注版本、法治科室预审查意见书、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制定依据等预审查材料提交县府办相关科室。材料提交后,起草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替换文件草案。
三、材料把关。县府办相关科室收到送预审查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起草单位补正。
四、审查交办。经审查材料完备、规范的,县府办相关科室将议题报县府办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签字同意后,将完整材料交县司法局进行预审查,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一周前转交县司法局。
五、审查反馈。县司法局对文件草案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具书面预审查意见,预审查意见纳入起草单位上会材料内容。预审查工作一般自收到齐备的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法及时完成的可适当延长1-3个工作日,但应提前告知起草单位和县府办相关科室。
预审查中需要起草单位补充材料的,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预审查时间;需要送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审查的,法律顾问审查时间不计入预审查时间。
六、意见运用。起草单位应当对司法局预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于不采纳意见的,及时与县司法局协商沟通,或者报县府办组织协调。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确有上会必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一个工作日前向县政府分管法治领导当面汇报,经批准后方可上会。起草单位应当在相关会议上说明不采纳意见的理由。
七、后续程序。文件经过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后,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文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八、附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长办公会议政策类议题合法性预审查的通知》同时废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