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县“亩均论英雄”改革,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去年,我县制定发布了《发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22〕38号)文件,根据“亩均论英雄”改革相关工作的要求,需要每年开展“亩均论英雄”企业综合评价,结合我县亩均论英雄工作实际,对《意见》进行了修订。
二、《意见》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关于印发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亩均办〔2023〕1号);《丽水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丽亩均办〔2023〕3号)等。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价范围、评价体系、结果运用、组织保障等。具体如下: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入驻省级小微园的制造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以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不参与评价。采矿业企业参与评价但不参与排名。
(二)评价体系
明确评价指标及权数、得分计算、评价时间、评价程序、评价分类、调档情况。
(三)结果运用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企业类别。综合排名分类作为企业在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污、金融、财税、创新要素、信用评级等政策制定和应用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持续推动资源要素向优质高效企业集中,继续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四)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基础台帐,加强宣传指导。
四、《意见》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一)新增内容
相较于2022年实施意见,本次增加的内容有:
1.评价范围中,按照最新的要求,将重点农业企业列入逐步开展评价的范围;租用在宗地上的工业企业超过一定规模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单独评价;未投产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但建设期已满的需要纳入评价范围。
2.加减分项中,增加了经认定完成企业数字化改造的企业,当年度加1分;工伤发生率超过4.0%或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100%减2分,在此基础上工伤发生率每增加1%或工伤保险支缴率每增加10%的再多减1分(不足1%或10%部分不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3.组织保障中,明确工作职责方面增加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数据。”
4.附则中,增加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修订内容
相较于2022年实施意见,本次修订的内容有:
1.评价指标及权数中,规上企业亩均增加值的权重由20%调整为30%,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由20%调整为10%,其他指标权数不变;规下企业亩均税收权数由70%调整为80%,单位电耗税收权数由30%调整为20%。
2.指标基准值中,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基准值调整为与规上企业一致、单位电耗税收基准值调整为参评规下企业平均值的2倍。
3.加减分项中,①“当年度税收实际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调整为“当年度税收实际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0.5,最高加分不超过8分”;②“属于有效期内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未来工厂”等企业的加7分”调整为“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未来工厂”等企业加5分,当年度通过复评再次认定的加2分”;③“属于有效期内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加5分。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当年度通过复评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1分。”调整为“当年度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省级绿色工厂、技术中心、省级未来工厂试点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加3分,当年度通过复评再次认定的加1分。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浙江制造精品企业加2分,当年度通过复评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首台套企业加1分。”④“企业当年新引进A-F类高层次人才,A-D类每人加5分、E类每人加3分、F类每人加1分,新引进本科毕业生每3人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调整为“企业当年新引进A-F类高层次人才,A-B类每人加5分、C-D类每人加3分、E类每人加2分、F类每人加1分,新引进本科毕业生每5人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4.评价时间中,“每年评价一次,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企业上一年度综合评价工作”调整为“每年评价一次,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上一年度综合评价工作”。
5.评价分类中,A类“优先发展类”更名为“优先支持类”;B类“提升发展类”更名为“鼓励发展类”;C类“帮扶转型类”更名为“调整转型类”;D类“倒逼整治类”更名为“整治提升类”。
6.调档情况中,“行业整治专项行动中明确需要关停淘汰的企业、根据产业政策需要关停淘汰的企业、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企业可直接列入D类”调整为“行业整治专项行动中明确需要关停淘汰的企业可直接列入D类”。
7.结果运用中,A类企业、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参照省相关规定享受减免”调整为“相关税收政策按照上级最新政策执行”;D类企业的“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除外)”调整为“依法严格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鼓励开展节能减排、技改项目”。
8.数据计算口径中,税收实际贡献的内容由“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共包含14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含其他依法依规缓缴部分。其中,企业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查补税款和罚款等不纳入统计。”调整为“指纳税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在我县实际缴纳的正常申报、纳税评估补缴、实施税务稽查时企业自查入库的税额合计数,包括增值税(含免抵发生额)、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收实际贡献包括核准类实际减免退库的金额(包括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不包括未实际入库的减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批要求缓缴的税款,计入税款所属年度的税收实际贡献。企业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查补税款和罚款以及非税收入不纳入统计。”
(三)删除内容
1.加减分项中,删除“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1.5%(含)以上的企业,加1分。”“经认定的福利企业,加1分。”的内容。
2.调档情况中,删除“应急医疗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农产品保供稳价类企业、新兴产业培育类、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等,原则上可不评价为D类。”的内容。
3.组织保障中,删除“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分别制订(修订)用地、用能、城镇土地使用税、排污、信贷等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具体的、细化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并执行。”的内容。
(四)其他事项
该实施意见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府办)发文,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经济商务局
解读人:王康
咨询方式:0578-8802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