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29_x/2022-1949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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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2 |
文号: | 松农发〔2022〕16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65—2022— 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第32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方案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方案。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职责及流程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涉及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等单位、乡镇(街道)和村委会,为厘清责任边界,明确职责,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对各单位职责及业务流程予以明确。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⑴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⑵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⑶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指导乡镇(街道)规范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优化审批流程;⑷对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的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予以备案;⑸受县政府委托,拟定、修改《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⑴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⑵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⑶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⑷参与确定农村村民建房住宅设计方案;⑸参与编制、更新农村住房设计的通用图集;⑹根据省下达的建房用地指标,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⑺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⑻协助拟定、修改《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⑼参与现场踏勘,对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审核;⑽参与竣工验收,检查农户是否按照规划要求使用宅基地;⑾对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的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予以备案;⑿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⒀负责农村居民建房涉及占用林地的审批和违建非法占用林地的查处;⒁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农民建房系统建设、数据共享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民建房、宅基地(农房)盘活利用、农民建房放样、基槽验线、竣工测绘和不动产测绘等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县建设局:⑴负责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建筑风貌引导、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等工作;⑵委托指导村民农房设计,编制、更新农房设计通用图集;⑶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参与竣工验收,检查农房建设是否符合报备设计方案;⑷对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的农民建房审批予以备案。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后移送的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工作。已赋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松阳县人民政府通告》(〔2022〕8号)文件的规定负责查处。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工作。⑴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对建房农户“一户一宅”情况进行调查,出具《“一户一宅”资格调查报告》;⑵审查建房农户是否享受“大搬快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存量宅基地盘活利用项目”等扶持政策;⑶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⑷组织旧房处置现场验收;⑸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⑹通过农民建房“一件事”系统开展建房审批;⑺通知第三方机构放样并到场监督;⑻组织基槽验线;负责将农民建房放样、基槽验线、竣工测绘、不动产测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⑼开展乡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⑽牵头开展竣工验收,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建筑高度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⑾指导村委会编制年度村级建房、宅基地使用、分配方案。
村委会:⑴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村年度村民建房、宅基地使用、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听取村民合理建议;⑵对农户提交的建房申请进行初核,对农户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真实情况;⑶协助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相关土地权属调整的具体工作;⑷监督农户按审批意见处置旧房,收集旧房处置(拆除或过户村集体)前后照片及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⑸开展乡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安局、水利局、供电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文广旅体局、通讯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办证流程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办证包含建房申请、申请受理、现场踏勘、联合审批、放样验线、验收发证等环节,涉及村委会、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等单位。具体内容详见《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附件1)。
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听取宅基地、农房审批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相关政策文件,会商破解宅基地、农房审批管理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部署下步工作。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县领导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参会单位为县府办、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其他成员单位为:信访局、文广旅体局、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司法局、有关乡镇(街道)等,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商议内容参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附件: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pdf
附件:1.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宅基地(农房)交还村集体协议书
5.农村村民建房跨乡镇(街道)审批原有房屋情况审查表
6.公示
7.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8.“一户一宅”资格调查报告
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10.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签章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前檐 | 米 | |||||||||||||||||||
建筑结构 | 外墙色彩 | 后檐 | 米 | ||||||||||||||||||||||
涉及相邻关系的,是否已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 □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高度和外立面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宅基地(农房)交还村集体协议书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乙方在 村 号有房屋 处,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因乙方在 申请异地建房(有偿退出、异地搬迁),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将以上房屋拆除到位,自愿将宅基地无偿交还甲方;
£因涉及传统村落、文保等原因,房屋不能拆除,乙方自愿将宅基地、房屋交还甲方;
£乙方已与 乡(镇、街道)签订房屋代为拆除协议书,同意将宅基地无偿交还甲方;
二、宅基地交还甲方后,任由甲方安排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甲方今后不再给乙方安排宅基地;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街道)一份,跨乡镇街道审批的,拟审批宅基地乡(镇、街道)一份。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5
农村村民建房跨乡镇街道审批原有房屋情况审查表
户主姓名 | 户籍所在地 | 户改前户口性质 | |||
配偶姓名 | 户籍所在地 | 户改前户口性质 | |||
家庭住址 | 家庭人口数 | ||||
原有房屋情况 | 坐 落 | 土地所有权人 | |||
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 ||||
结 构 | 建成年份 | ||||
产权证号 | 处置情况 | ||||
建房户意见 | 本户拟在 乡(镇、街道 ) 村申请跨乡(镇、街道)审批农村村民建房,请相关部门对我户原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查,今后本户在户籍地不再申请建房。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委员会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1、处置情况填:没有房屋,房屋已拆除、宅基地交还村集体;2、户改前户口性质填农业或非农;3、结构填:钢混、砖混、砖木、土木 |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由户籍地相关单位进行审查:村集体、乡镇街道各一份,另一份作为新宅基地审批资格审查材料之一存入档案 |
附件6
公 示
兹有本县乡(镇、街道)村村民申请在本村,(土名)建房间层,占地面积平方米,土地性质为。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具体时间为年月日至年 月日。在公示期内,若有异议,请向村民委员会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否则,本村将签署意见,上报审批。特此公示。
村委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公示一式四份,村、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7
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包人:
(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承包人为农村建筑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低层农村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建房地点:
2.建房规模:层,总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内容的施工(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其他。
2.承包方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其他。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除附件预算清单中注明由发包人提供的外,均由承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元);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元);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元);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元);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元);
(6)竣工结算完成后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元)。
□其他付款方式: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日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除就地取材的竹、木等材料外,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日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附件:预算清单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8
“一户一宅”资格调查报告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行政村 | 自然村 | 现住址 | |||||||
家庭人员及住房情况 | |||||||||
称谓 | 姓名 | 备注 | 住房情况 | 继承或变动情况 | |||||
一 代 | 夫妇 | 户主 (身份证) | |||||||
配偶 (身份证) | |||||||||
子女 | 长子 | ||||||||
二 代 | 夫妇 | 户主 (身份证) | |||||||
配偶 (身份证) | |||||||||
子女 | 长子 | ||||||||
当代 | 夫妇 | 户主 | |||||||
配偶 (身份证) | |||||||||
子女 | 长子 | ||||||||
调 查 结 论 | 调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负责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填报说明:
1、住房情况:按每代夫妇所有的为准填报,填报内容:“第一处:建筑时间、坐落、结构、占地面积、层数、建筑面积、登记证书情况……;第二处:………;”以此类推。
2、调查人员由乡镇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负责人等组成。
3、此表双面打印,不是双面打印的调查人员应每页签名。
附件9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原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高度 | 前檐 | m | |||||||||||
建筑层数 | 层 | 后檐 | m | ||||||||||||
资格审核 意见 | (该户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可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为㎡,拟同意上报审批) 村经办人: 乡镇(街道)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规划审核 意见 | (该户拟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拟同意上报审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乡镇(街道)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10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农宅字号农宅字 号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附图: 农宅字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附件1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附图。 | ||||||
验收人员意见 | (验收人员应至少包括宅基地及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代表或农村建筑工匠等3人以上。验收通过意见:经实地验收,该户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符合住宅设计方案和农房安全规定,建房风貌符合,要求建议通过竣工验收。) 验收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