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2-1776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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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8-31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2〕3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2-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活动,维护和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三)部门职责
县建设局:负责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监管,指导工程渣土在农业和农村领域内的可再生综合开发利用。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制订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再生产品的市场抽检力度。
县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负责指导做好建筑垃圾中分选出的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工程源头管控以及营运货车、水运接驳监管,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职责权限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保障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原则,负责辖区范围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建筑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处置和管理。
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建筑垃圾违法倾倒和运输等行为进行查处。
建立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府办、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二、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应当避免产生污染,并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桥梁、河道、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场所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渣水、施工泥浆等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由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运输。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责任区内指定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乡镇(街道)应当汇总临时堆放指定地点并在辖区内公开。
自建住房或者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产生者可以联系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清运,也可以自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代为联系处置。
(六)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清运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或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三、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一)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县建设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单,并定期在松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按核准的时段、路线等进行处置活动。因突发情况无法按照核准的时段和路线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建设局申请临时变更时段和路线。
(三)建筑垃圾实行 “谁产生、谁付费”,收费情况由县发改局和市场监管局进行监管。
(四)已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清运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的依法检查。
四、建筑垃圾末端管理
(一)根据建筑垃圾处置需要,保障建筑垃圾处置的用地需求。
(二)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建设运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等。
(三)在全县范围内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县城规划区内设立两处及以上临时堆放场,由县建设局负责设立;各乡镇(街道)原则上在辖区内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由设立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五)县建设局应当指导建筑垃圾利用企业建立接受登记制度,并会同县经济商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六)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在政府工程建设中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如用于临时围墙的砌筑、地下管沟等,提高使用比例。
五、监督管理
(一)本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由县建设局统一规范格式。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县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回避、阻挠监督检查。
(三)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相关单位对投诉举报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四)支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管理的舆论监督。
六、附 则
(一)建筑垃圾主要分为五类,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1.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废弃泥浆: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置和剩余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5.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二)松阳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