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2-17761     发布机构: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05 15: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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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活动,维护和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松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松阳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环境质量,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十分必要。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 号)文件精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松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对建筑垃圾有关文件政策进行了剖析、研究,并借鉴兄弟县(市)先进经验,起草了《松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

三、《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明确管理办法实施范围和部门职责

明确实施范围任和部门职责,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十分重要。《办法》明确了办法实施范围,适用于松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明确了各责任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责任分工。

(二)关于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应当避免产生污染,并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

(三)关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实行 “谁产生、谁付费”,收费情况由县发改局和市场监管局进行监管。

(四)关于建筑垃圾末端管理

根据建筑垃圾处置需要,保障建筑垃圾处置的用地需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建设运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等。

(五)关于监督管理

县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回避、阻挠监督检查。

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相关单位对投诉举报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支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管理的舆论监督。

(六)附则

建筑垃圾主要分为五类,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松阳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五、《管理办法》制定的意义

落实国家、省、市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各级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明确单位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水平。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建设局

  解读人(联系人):周倩

  咨询方式:0578-8807583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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