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2-17882     发布机构: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14 11: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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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县“亩均论英雄”改革,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县不断优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办法,并先后制定发布《松阳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7〕214号)《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9〕51号)等文件。随着省、市评价办法不断改进,评价体系不断完善,我县现有的亩均评价办法已不能完全体现企业的综合水平。为此,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并充分参考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起草修订了《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了评价体系,强化了评价结果运用。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

3.《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2〕2号)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价体系、结果运用、组织保障。具体如下:

(一)评价体系

1.评价指标及权数

规上企业主要从亩均税收(30%)、亩均增加值(20%)、单位能耗增加值(20%)、单位排放增加值(10%)、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等6个维度开展综合评价。规下企业主要从亩均税收(70%)、单位电耗税收(30%)等2个维度开展综合评价。

2.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与加减分项之和。

单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数据/该项指标基准值*权数。

规上企业各项指标基准值采用参评规上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基准值、单位电耗税收基准值为参评规下企业的平均值。

企业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分的1.5倍,最低分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单项指标得分为该项权数分。

加减分项主要是针对企业上一年度在税收实际贡献、企业荣誉、人才引进、技改投资、研发支出等方面满足相关条件的加减分。加分总计不超过20分。

3.评价时间

每年评价一次,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企业上一年度综合评价工作,并在松阳发布及松阳县人民政府网公示。

4.评价程序

主要分为数据收集、数据初核、数据复核、结果公示4个步骤,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企业协力合作,完成企业数据的收集、校对、计算,结果分类、公示等工作。

5.评价分类

根据初评结果,规上企业A类占25%,B类占50%,C类占20%,D类占5%;规下企业A类占10%,B类占30%,C类占55%,D类占5%。

6.调档情况

亩均税收低于参评规上企业平均值的规上企业不列入A类;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企业不列入A、B类;农产品保供稳价类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等原则上可不列入D类。调档只在原评价基础上进行,不影响原各档之间企业分档比例,也不影响原各企业的排名。

(二)结果运用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企业类别。综合排名分类作为企业在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污、金融、财税、创新要素、信用评级等政策制定和应用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持续推动资源要素向优质高效企业集中,继续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A类、B类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

(三)组织保障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县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对《实施意见》中一些条款的补充说明

(一)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共包含14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含其他依法依规缓缴部分。其中,企业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查补税款和罚款等不纳入统计。

(二)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企业将自有厂房出租给参与评价企业时,可相应减去土地面积;出租给未参与评价企业(包括非工业企业)时,土地面积不核减,仍计入本企业面积,但租用给拥有合法手续的工业和工贸企业,承租企业税收数据可合并计算。

(三)其他指标。以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五、《意见(试行)》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一)税收口径的变化

之前的政策: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消费税等16项税费净入库数。

现在的政策:剔除了契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计算企业14县税费净入库数。对企业依法依规缓缴部分也纳入统计,其中企业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查补税款和罚款等不纳入统计。

(二)单宗用地上多企业法人的评价

之前的政策:企业法人单独评价,用地面积按协商后分别计算。

现在的政策:宗地上的工业企业可联合提出申请,经县经济商务局审核同意后,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评价,宗地上的参评工业企业共享评价结果。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占比

之前的政策:15%。

现在的政策:20%。

(四)指标最高得分

之前的政策: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倍

现在的政策: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

(五)优秀工业企业奖励

之前的政策:综合排名前20的规上企业、前3名的规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奖励。

现在的政策:取消该项奖励。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经济商务局

    解读人(联系人):高波

    咨询方式:0578-8801072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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