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丨案件内审制度提升办案质量
文章来源:清风松阳 发布时间:2022-08-15 17:49:39 点击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三纪检监察室干部对案件进行内审

“要对笔录格式、室务会议记录等材料中容易疏忽的细节问题进行重点审查,精益求精,注重细节打磨,把案件办得更扎实……”这是松阳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内审组成员在开展案件内审情况反馈时的场景,也是县纪委监委实行自办案件内审制度后的一个工作缩影。

自办案件内审制度,是指由委机关办理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在移送审理前由审查调查组内部采取“主办人员自查+科室内部交叉互查+科室主任复核”的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自查审核。今年4月,县纪委监委出台《松阳县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办理“优质全流程”工作方案》,实行内审制度是该工作方案的7个重要内容之一,旨在把好案件查办质量关,规范执纪执法权,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案件审查调查结束后,主办人员需要先对案件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报审查调查组负责人提请内审,由审查调查组负责人对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形式审核,符合内审条件的,再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成立内审组进行全面审查。文中开头的一幕,正是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内审组成员对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就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内审意见,并将相关意见提交审查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后反馈主办人员,有关问题整改完毕后再移送审理。通过该次内审,内审组成员提出了9条整改意见,主办人员一一进行了整改。

“在提交内审组内审前,我对案件材料进行了自查整改,但内审组成员还是指出了我没发现的问题。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我会更加注重细节,做到查漏补缺、精益求精。”案件主办人员吴旭贤说到。

“内审工作制度的实行,提高了科室每一名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以往我们办完案件后,将案卷材料移送审理室就感觉完成了工作,被动地等审理室提出问题后再进行整改。现在实行内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着每名干部学实学透基本功,精通业务知识,减少问题发生。”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李泳锡表示。下一步,该室将通过规范内审工作,切实增强审查调查人员责任意识,提升执纪执法能力,不断规范办案程序,避免让案件“带病”到审理环节,使案件质量得到有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