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交通运输局交通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制度(试行)
为强化我县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县管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及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的审查工作。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招标文件的审查工作,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公正、完整、可行性,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符合公开招标要求且需县交通运输局备案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组织并邀请审查小组参与招标文件审查。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可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自行审查。
四、审查小组人员由松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执法中队、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养护工程科人员组成。
五、招标文件审查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2)对主要人员的要求(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文件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3)四类保证金的认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4)招标文件应明确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以及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
(5)招标文件应该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六、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备案前组织进行招标文件审查。审查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及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县交通运输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七、松阳县交通运输局直属机关纪工委派员全程监督。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