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2-1702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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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7-19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2〕2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2—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促消费、助推实体经济振兴等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经济提质扩量,结合产业导向和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一)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增列入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新续建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对实际完成年度计划和形象进度的省重点服务业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服务业类),分别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
(二)开展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领跑者行动。对首次列入市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前三名的企业,按先后排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三)推进服务业集聚区提升发展。鼓励科研、金融、物流、设计、广告、文创、商贸等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对首次被评为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二、突出企业主体培育
(四)促进培育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新上规上限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个体户)。上规上限企业(个体户)退出统计库后,再次纳入上规上限企业(个体户)不再享受本意见中的奖励。
月度新增企业:月度新上规上限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年度新增企业(个体户):年度新上规上限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体户3万元)。
(五)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服务业企业,且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9万元、12万元、15万元。
(六)激励服务业企业(个体户)提档升级。对已入库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次年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的,对年商品销售额(营业额)达到20%(含)以上增速,且达到以下规模服务业企业(个体户)给予不等奖励:
1.限上批发业。年商品销售额首次达到4000万元、6000万元、8000万元、10000万元及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9万元。满档以上按最高档奖励。
2.限上零售业。年商品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及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9万元。满档以上按最高档奖励。
3.限上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9万元。满档以上按最高档奖励。
4.规上服务业。500万元上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及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9万元。满档以上按最高档奖励。
1000万元上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9万元。满档以上按最高档奖励。
2000万元上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4000万元、6000万元、8000万元、10000万元及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9万元。满档以上按最高档奖励。
(七)加强营利性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和专业市场集聚发展服务业。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和5亿元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
专业市场(集聚区、行业协会)管理经营主体有序指导市场内企业(个体户)上规上限,一次性给予奖励每家1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
(八)鼓励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并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实现“限上”入库数据统计的,除享受上限奖励外,当年商品销售额达到1 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九)支持限下样本单位。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统计调查样本单位,当年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奖励0.5万元;增长30%以上的奖励0.8万元。
三、引导服务业提质增效
(十)鼓励企业品牌培育与发展。对当年新评定或新入库的“丽水老字号”“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十一)推进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发展放心食品、绿色农产品、特色餐饮、家政服务、音像书报、药品、旅游商品、农资、再生资源等行业连锁经营网点。对连锁直营门店总数在5个以上的连锁企业,给予每家直营门店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支持商贸企业开拓市场。企业(行业协会)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市场推介会、市场推广推介、餐饮展会、美食节和交流比赛等省内外活动,每个展位(每次)补助0.8万元,每家企业(协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十三)支持举办促消费活动。对当年由商务部门主办,第三方承办的促消费活动,活动参与商家20家以上,给予每场活动5万元的补助,对单个第三方承办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四)支持商贸企业(个体户)争先创优。对经商务部门组织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商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商贸流通领域荣誉称号的单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单位(个人) | 荣誉类别/奖励标准(万元) |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
乡镇(街道) | 10 | 5 | 2 |
行政村 | 10 | 5 | 2 |
商贸企业(个体户) | 20 | 10 | 5 |
个人荣誉 | 2 | 1 | 0.5 |
备注:奖项分等级的,一等奖予以全额奖励,二等奖奖励70%,三等奖奖励50%,其他不予奖励。 |
四、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十五)推进物流企业转型升级。由交通运输部门确认,列为县级交通物流龙头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的,对新认定为国家2A、3A、4A和5A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由2A升3A、3A升4A、4A升5A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再予以奖励。物流园区入围省级、国家级物流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150万元。对评为国家2A以上(含2A)的物流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6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8万元、15万元。对当年被列入省级、国家级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十六)支持物流企业推进信息化和优化运输设备配置。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年投入4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资15%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增值税,下同)给予30%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一年内投入智能应用设备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投资额15%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十七)鼓励物流企业优化调整车辆结构,向重型化、厢式化、甩挂运输方向发展。年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且被交通运输部门确认列为县级交通物流龙头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的,当年新购置重型载货营运货车费用(提供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资料)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6万元、3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再按10%予以奖励。
(十八)鼓励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纳入统计范围的农产品配送企业,新建冷库达500平方米并投入使用的,给予10万元补助;达到1000平方米并投入使用的,给予20万元补助;发展农产品冷链运输,对纳入农产品冷链运输配送体系,开通特色或冷链农产品运输专线2条,且配送企业和配送车辆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新购置车辆按购置金额的15%予以补助,最高限额每家企业每年50万元。
(十九)支持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围绕“强基础、优服务、促共享”,着力优化城乡物流网络体系,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基本形成城乡一体、服务普惠、便捷高效的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网络。对运营“多站合一”乡镇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站8个以上(含8个)、提升“一点多能”的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25个以上(含25个)、城乡物流服务点80个以上(含“一点多能”的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每年度给予运营企业不超过30万元补助。
建设或改造“干支衔接、统一仓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等功能的县级物流共同配送分拨中心,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五、发展特色产业
(二十)鼓励创办养老机构。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项目,县级按项目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3%、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分三年给予补助)。扶持养老机构连锁化经营,经营主体每增加一家连锁机构并评估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累计补贴数量不超过10家)。对民办养老机构(老年公寓除外)收住本县户籍老年人,根据在院老人数、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为: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30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40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00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60元、一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20。公建民营机构参照星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六、附则
本《意见》中财政扶持奖励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企业(个体户)(不含国家专营行业和房地产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意见》多项奖励和其他部门政策文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事项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
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企业(个体户)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文广旅体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扶持奖励,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拟兑现奖励方案经相关部门联审报县政府审批,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本《意见》自2022年8月19日起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松阳县现代服务业综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松政办发〔2020〕59号)同时废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