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06-27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四、省级法律依据
无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中共松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八、决定机构
中共松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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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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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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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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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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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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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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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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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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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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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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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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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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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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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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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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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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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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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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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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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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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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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上传的举办承诺、合作举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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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格式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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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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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场所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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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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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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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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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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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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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开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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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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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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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松阳县西屏街道白露岭A1号四楼县委编办;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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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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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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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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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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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在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http://www.zjjgbz.gov.cn/sdjgl/)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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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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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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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即时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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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即时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3、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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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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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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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关于办理举办单位调整有关事宜的复函》(国事登〔2014〕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编办〔2007〕94号)等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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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变更决定;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变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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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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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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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备案时,及时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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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8-8809583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8-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松阳县西屏街道白露岭A1号四楼县委编办
受理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8-8809583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0
附录1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流程图
附录2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批准设立事业单位的文件种类有哪些?
解答:1、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2、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3、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2、问题:
如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解答: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先网上递交相关材料,待网上核准通过后,再带相关纸质材料,现场办理。
3、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用途?
解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办海关事宜;(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具体需以办理事项部门的要求为准)。
4、问题:
1、需要提交什么类型的住所证明?
解答: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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