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2-16880     发布机构:松阳县发改局     来源: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12 15: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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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碳达峰 碳中和”的系列部署,扎实做好能源保障工作,提升绿色清洁能源占比,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从能源消费领域降低碳排放。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能源保障和清洁能源生产系列部署,我县积极申报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项目,并于2020年成功纳入国家级试点。为做好该项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主体建设光伏积极性,并规范光伏建设、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25号)等政策文件,起草了《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

二、《意见》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

2、《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25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推进原则、实施重点、政策支持、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总体要求:力争“十四五”全县新增光伏发电 20万千瓦。

2、推进原则: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施策,迭代升级;统筹安排,整体推进;普惠共享,多元共治。

3、实施重点:

(1)实施“光伏+农业”工程。鼓励在喜阴的农作物大棚上方建设光伏设施,支持在农作物玻璃棚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在畜牧、家禽养殖基地利用养殖设施屋顶、管理用房屋顶、可利用空地建设光伏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复合用地标准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园地、坑塘水面、未利用地等建设农(茶)光互补项目,支持在养殖鱼塘等水面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提高渔业养殖经济效益。

(2)实施“光伏+工业”工程。鼓励在工业企业标准厂房屋顶及车棚顶建设集中连片光伏设施,既有、新建工业厂房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分别达到30%和80%。其中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

3实施“光伏+商业”工程。鼓励在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宾馆、餐饮、影院、大剧院、会展中心、仓储物流园区、商务写字楼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推动文化旅游景区利用各类屋顶、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各类商业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

4实施“光伏+学校”工程。各类学校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

5实施“光伏+医院”工程。各类医院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

6实施“光伏+公共建筑”工程。党政机关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特色小镇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方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

7实施“光伏+交通”工程。车站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100%安装光伏发电设施。

8实施“光伏+居民”工程。新建民用建筑推广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推动村集体可利用建筑屋顶安装比例不低于40%,农村居民可利用建筑屋顶安装比例不低于30%。

4、政策支持对县域范围内县城规划区以外2022年度、2023年度建成并网的家庭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60元/瓦、0.20元/瓦。

5、保障措施县政府成立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专班设在县发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考核评价和定期通报制度,将光伏发展纳入县直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办法。

四、对《意见》中一些条款的补充说明

1、《意见》中财政奖补对象为县域范围内县城规划区以外2022年度、2023年度建成并网的家庭户用分布式光伏。

2、《意见》中涉及的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总量核算时予以抵扣,并在评选“绿色企业”时给予支持。

3、《意见》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县域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安装规范要符合县级有关规定,县级规定不涉及的,按照省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4、《意见》中涉及的工程质量,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选用设备必须是经过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质保期符合《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相关要求,建设安装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范要求。

5、《意见》出台后,本县之前出台的有关分布式光伏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发改局

  解读人(联系人):蔡丽

  咨询方式:0578-8013516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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