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20号)、《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34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称《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顺畅的‘三农’制度体系,加强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在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后,拟定《松阳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经多次修改完善,并经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后,最终形成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20号)
(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支农资金管理规程》(浙农计发〔2019〕12号)
(四)《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34号)
(五)《松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松财农〔2017〕72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由正文和附件(12张各式表格)组成,正文包括七章内容。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了文件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管理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乡村产业发展方面的乡村发展项目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主要环节。支持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县域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农家乐民宿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等,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类、设备设施提升类、市场营销类、技术推广类等环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储备和立项。主要规定了项目申报、储备和立项、实施、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等环节遵循的主要原则和方式方法。
第四章 项目实施。经立项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同时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 1 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绩效评价考评结果列入项目实施单位诚信和追溯制档案,对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在三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监督。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乡村产业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跟踪管理 ,同并接受派驻纪检组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安全运行。
附件:《松阳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等12类表格。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实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乡村产业发展中心。
解读人:应晖
联系电话:0578-8817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