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26_5/2022-16125 | 主题分类: | 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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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1 |
文号: | 松自然资规〔2022〕10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63-2022-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松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松阳县林业建设项目和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县林业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建设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松阳县林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日
松阳县林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林业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全县林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重要湿地生态保护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林业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境内申请县财政林业专项资金补助的林业建设项目,以及列入市级及以上计划的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林业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林业建设项目的组织、落实和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松阳县林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五条 林业建设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六条 林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申请、根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申报文本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建设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照省市有关规范,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实际进行编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计划和投资。确需调整的,须按照原申报程序报批,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上级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林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和资料,要认真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切实加强林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林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林业建设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林业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并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书后,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是3人以上。
第十八条 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林业行业相关规定,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要出具项目验收报告书,报告书由参加验收的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并逐级抄送项目批准机关备案;对不符合验收条件、不能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并完成尾工,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成果报送验收组织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验收组织单位收回验收报告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