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号)松阳县人民政府通告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2-16399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信息公开中心 发布时间:2022-06-15 17:31:00

文号:政府通告〔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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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塘寮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257日至 202267日征求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电子邮件1份,来电咨询1人次。结合征求意见的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修改,现将调整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方案内“按照”表述统一修改为“按”;

二、原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修改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原户口迁入(分户),但因出生或婚嫁登记,军人退伍、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迁入原籍的除外”修改为“户口迁入分户,但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因新生或婚嫁登记、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迁入原籍的除外”;

四、原房屋转让、交换、租赁、赠与、抵押、典当以及新(扩、改)建和装修等的”修改为“房屋转让、交换、新(扩、改)建、租赁、赠与、抵押、典当和装修等的”;

五、原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修改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调查认定结果”;

六、原国有土地上房屋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修改为“房屋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七、“限制条件:……”修改后删除“限制条件:”;

八、原征收房屋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统一修改为“属于被征收房屋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九、原与被征收人结婚户口未迁入、系非征收房屋用地所在村的本县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修改为“与被征收人结婚户口未迁入、属于本县域征收房屋用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十、原“本村”表述统一修改为“被征收房屋用地所在村”;

十一、原被征收人通过析产分户(含遗产继承)取得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足10平方米及相应比例建筑面积的,不能选择产权调换”修改为“被征收人通过析产分户(含遗产继承)取得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10平方米及相应比例建筑面积的,不能选择产权调换”;

十二、原被征收人系除按上述方式结算的以外人员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被征收人不属于被征收房屋用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十三、原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房票,房票的领取、使用及结算办法等详见《塘寮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奖励实施方案》”修改为“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房票,房票奖励额度10%,具体的计算标准及房票的领取、使用结算办法等由松阳县塘寮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研究制定”;

十四、原安置用房面积与被征收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超过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修改为“安置用房面积与被征收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90%结算;超过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十五、原工业、仓储等用房”修改为“工业、仓储用房”;

十六、原按房地分离原则、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实行补偿”修改为“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室内装修结合现状评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补偿”;

十七、原用地持有村级证明的按每平方米144元补偿。不予安置”修改为“用地持有村级证明的按每平方米144元补偿。以上情形不予安置”;

十八、原征收工业及仓储等用房的”修改为“征收工业及仓储用房的”;

十九、原被征收人对50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修改为“被征收人对50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互不结算差价”;

二十、原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件”修改为“被征收人应依协议约定及时提交相关权属”。

二十一、原选择产权调换的,分两期付款。在房屋搬迁腾空完毕验收合格且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补助费和奖励(补贴)费;其他款项(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款等)在安置用房交房日起60日内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修改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房屋搬迁腾空完毕验收合格且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款、补助费和奖励(补贴)费;在安置用房选房日起60日内结算安置用房的房款”。

特此通告   

 

附件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松阳县塘寮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黑章).pdf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26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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