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塘寮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2年5月7日至 2022年6月7日征求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电子邮件1份,来电咨询1人次。结合征求意见的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修改,现将调整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方案内“按照”表述统一修改为“按”;
二、原“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修改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原“户口迁入(分户)的,但因出生或婚嫁登记,军人退伍、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迁入原籍的除外”修改为“户口迁入、分户的,但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因新生或婚嫁登记、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迁入原籍的除外”;
四、原“房屋转让、交换、租赁、赠与、抵押、典当以及新(扩、改)建和装修等的”修改为“房屋转让、交换、新(扩、改)建、租赁、赠与、抵押、典当和装修等的”;
五、原“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修改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调查认定结果”;
六、原“国有土地上房屋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修改为“房屋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七、原“限制条件:……”修改后删除“限制条件:”;
八、原“系被征收房屋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统一修改为“属于被征收房屋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九、原“与被征收人结婚户口未迁入、系非被征收房屋用地所在村的本县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修改为“与被征收人结婚但户口未迁入、属于本县域非被征收房屋用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十、原“本村”表述统一修改为“被征收房屋用地所在村”;
十一、原“被征收人通过析产分户(含遗产继承)取得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足10平方米及相应比例建筑面积的,不能选择产权调换”修改为“被征收人通过析产分户(含遗产继承)取得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足10平方米及相应比例建筑面积的,不能选择产权调换”;
十二、原“被征收人系除按上述方式结算的以外人员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被征收人不属于被征收房屋用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十三、原“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房票,房票的领取、使用及结算办法等详见《塘寮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奖励实施方案》”修改为“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房票,房票奖励额度10%,具体的计算标准及房票的领取、使用、结算办法等由松阳县塘寮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研究制定”;
十四、原“安置用房面积与被征收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超过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修改为“安置用房面积与被征收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90%结算;超过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十五、原“工业、仓储等用房”修改为“工业、仓储用房”;
十六、原“按房地分离原则、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实行补偿”修改为“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室内装修结合现状评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补偿”;
十七、原“用地持有村级证明的按每平方米144元补偿。不予安置”修改为“用地持有村级证明的按每平方米144元补偿。以上情形不予安置”;
十八、原“征收工业及仓储等用房的”修改为“征收工业及仓储用房的”;
十九、原“被征收人对50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修改为“被征收人对50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互不结算差价”;
二十、原“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件”修改为“被征收人应依协议约定及时提交相关权属证书”。
二十一、原“选择产权调换的,分两期付款。在房屋搬迁腾空完毕验收合格且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补助费和奖励(补贴)费;其他款项(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款等)在安置用房交房日起60日内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修改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房屋搬迁腾空完毕验收合格且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款、补助费和奖励(补贴)费;在安置用房选房日起60日内结算安置用房的房款”。
特此通告。
附件: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松阳县塘寮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黑章).pdf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