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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2-1578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信息公开中心 成文日期: 2022-04-29
文号: 松政办发〔2022〕1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22—0005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05-07 10:21:25 来源: 松阳县信息公开中心 责任编辑: 王晢旻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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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2/5/7/art_1229360663_2403067.html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6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是本县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住保中心”)具体负责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

县建设局定期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县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公租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二、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七条  制定公租房规划,应当综合统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日常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县建设局会同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县城区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

公租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九条  公租房建设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租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市、县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县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租房;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四)改造的既有住宅;

(五)腾退的直管公房;

(六)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八)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公租房。

第十一条  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公租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按市值不低于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总成交价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六)公租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现行的《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1101执行。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到60㎡户型为主,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小高层,可按不超过70㎡控制,购买的社会房源可按不超过80㎡控制。

第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公租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租房性质不变。

三、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本县公租房保障申请人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第十六条  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是指主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除外)。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应当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二)主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三)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人均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 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年满18周岁,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

(二)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县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人均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

(五)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持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

(二)主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持有松阳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三)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县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四)主申请人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六)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

(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

第二十条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松阳县城区以外本县区域范围内常住户籍,或持有松阳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二)主申请人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三)主申请人已持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县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五)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六)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

(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有自有住房或5年内有转让住房记录:

(一)名下登记有现房或购买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三)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四)其他法定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一)家庭成员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相关政策的;

(二)家庭成员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四、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线上或社区、县住保中心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及经济核查授权书。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

(三)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相关部门应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以上相关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

(三)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二手车辆的评估发票或车辆保险单;

(四)属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特指 1954年 10 月 31 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其配偶、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英雄模范、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相关部门应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以上相关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松阳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三)主申请人与本县城区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主申请人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五)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二手车辆的评估发票或车辆保险单;

(六)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相关部门应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以上相关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松阳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三)主申请人的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四)主申请人与本县城区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二手车辆的评估发票或车辆保险单;

(六)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相关部门应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以上相关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一户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申请人一户只有一个家庭成员的,只能承租一居室公租房,或者非成套公租房,或者成套公租房中的一部分;申请人一户只有夫妻两个家庭成员的,只能承租成套一居室公租房;申请人一户有二人及以上家庭成员的,可以承租成套二居室公租房。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公租房申请家庭予以审核:

(一)受理、初审。申请家庭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交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社区提交申请材料的,社区要按照规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联审、复核。县建设局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送交至有关部门核定或者核实申请人的申报内容,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其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或提供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或提供申请人家庭车辆及户籍情况,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或提供申请人家庭的社保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阳分中心负责审核或提供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县建设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信息核对同时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待大数据完善后,按要求对相关准入条件在对应平台统一查询。

(三)公示、备案。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建设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县建设局应当在松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建设局应当根据异议内容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建设局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备案,并告知申请人,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配给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公租房实物配租是指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向保障对象提供公租房、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公租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方式。

当公租房房源不足时,选择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在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当公租房房源充足时,已轮候到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未在指定时间参加选房或签订公租房合同或实施其他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行为的,视为放弃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

公租房申请家庭获取实物配租后,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内其他补助或补差。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县建设局应当根据当年配租对象的类型、数量及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上报县政府批准,并及时发布公租房公告。

公租房公告应当载明房源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申请时限等内容。

已登记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二)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其配偶、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英雄模范、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第三十四条  向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保障对象配租公租房,应当按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

县住保中心根据申请和审核等情况,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的保障对象以及其选房顺序,并公示十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择公租房,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对本次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年,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根据保障条件分档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对在县城区内已有住房的申请人,其原有住房面积及配租的公租房面积合并计算,超出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公租房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六、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七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以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县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房产、财产、收入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县住保中心报告。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不符合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由县建设局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租住公租房实物配租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书面告知县建设局。

第四十条  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承租人应当在3 个月内腾退公租房。因正当的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县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 个月;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购买存量房等其他方式获得房产的,从房产交易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情形的,从承租家庭条件变化之日起开始计算。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按期腾退的,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未按期腾退的,不享受租金优惠政策,自前款规定的开始计算之日起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县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县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建设局应当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专项排查检查工作,对发现存在本条第一款情况的,及时依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计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一)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

(二)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告知后仍拒不改正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缴拖欠的租金。

七、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县建设局不予受理,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第四十四条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腾退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腾退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他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七条  从事公租房保障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租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3〕8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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