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2-15782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信息公开中心 发布时间:2022-05-07 1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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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解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切实推动我县城镇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高效运转。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加快构建本县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中央、省委巡视反馈在宁波、温州、丽水多个地市查出有违规享受保障房的情况,应省、市要求推进政策制度漏洞,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巡视反馈问题重复发生。我县要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对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机制,信息共享及动态监管机制,特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

5.《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 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

7.《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62)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为部门职责、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配给管理、使用与退出,具体如下:

(一)部门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是本县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住保中心”)具体负责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

县建设局定期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县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公租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二)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原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现增加了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腾退的直管公房、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保障申请人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现参照省市文件增加了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的有五种: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独立户籍的孤儿且年满18周岁的;独立户籍的一至二级残疾居民。

原文件未体现,现增加了保障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的准入条件。  

(四)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线上或社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申请。原先只能线下申请,现增加线上申请。

目前数据共享在逐步完善中,虽开通了线上受理,部分信息还需各个部门协助查询。因此现明确了以下各部门职责分工:社区负责受理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县建设局负责受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在省大救助系统中核对经济状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车辆及户籍情况,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的社保情况,县发改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的公积金情况。

(五)配给管理

已登记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其配偶、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英雄模范、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原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无赡养人的老人、一至二级残疾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

现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复员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其配偶、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英雄模范。

(六)使用与退出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存在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知其终止合同。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现增加了如下表述: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购买存量房等其他方式获得房产的,从房产交易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情形的,从承租家庭条件变化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办法》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一)办理时限变化

《办法》出台之前没有明确的办理时限要求,《办法》对办理时限要求如下:从保障房申请之日起到审核结束公示,最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从“申报、审核、公示”全流程采用限时办结模式,其中受理、初审最长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联审、复核最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公示、备案最长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各部门职责的变化

《办法》出台前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清,《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建设局

  解读人(联系人):夏琦棋

  咨询方式:0578-880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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