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49_2/2022-15992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05 |
文号: | 松民〔2022〕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10-2022-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丽民〔2022〕14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调整如下:
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致,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上。
二、照料护理标准。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财政、民政部门核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三、上述标准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上浮取整至元。
四、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4月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不足部分另行补发。